《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年元旦起实行 |
来源: 区创卫办 作者:区创卫办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8-12-04 |
明年元旦起,与市民信息相关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正式实行,《条例》对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流动摊贩管理进行了规定,对随地吐痰,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等行为也进行了罚款规定。 为正确处理城市管理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但设区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从事农产品、饮食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合适的临时经营场所,同时要求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 另外,根据《条例》,市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