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大院名校浙江普陀联合技术转移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09-16

舟普政发〔2011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国家大院名校浙江普陀联合技术转移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国家大院名校浙江普陀联合技术转移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国家大院名校浙江普陀联合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推进我区产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我区引进大院名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院名校,是指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国内知名高校或国家部属行业归口的知名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中心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技术转移中心建设遵循“政府推动、优势互补、合作共建、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模式

第五条  技术转移中心是普陀区与国家大院名校开展科技合作的综合性创新平台,大院名校作为入驻方在技术转移中心内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参与联合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

第六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的设立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与相关大院名校共同协商决定。优先选择与普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高关联度、并重视与地方合作的大院名校作为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对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入驻形式:设立“XXX大学(研究院所)普陀技术转移工作站”,以大学(研究院所)名义在普陀开展技术转移工作。

第八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入驻程序:

(一)双方接触。区科技局与有关院校联系,明确入驻意向。

(二)互访签约。合作意向确定后,双方互派人员就合作细节作进一步考察、洽谈,起草合作文本。

(三)登记挂牌。由区人民政府与大院名校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入驻手续,挂牌成立技术转移工作站,院校派驻人员到位并开展工作。

第九条  技术转移中心由普陀区科技局负责管理,区科技局成立国家大院名校浙江普陀联合技术转移中心管理服务办公室,决定、协调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重要事项及日常事务的管理、服务、考核、联络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共建双方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普陀区科技局要做好新建工作站的引进和重要事项的协调工作,结合普陀产业特点和企业需求,组织大型技术、成果、项目对接,专家咨询、人才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配合技术转移工作站做好企业技术需求的征集,大平台及各个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工作。

(二)技术转移工作站要了解和收集普陀区的科技需求信息,普陀企业的技术需求信息,及时反馈入驻单位,与对口的专家教授进行对接;从入驻单位的科研成果中选择与普陀企业关联度较高的科技成果,向普陀企业推介;适时组织入驻单位相关专家与普陀区的需求单位进行技术需求和项目对接活动;对已实施的成果转化和科技合作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技术需求项目的征集;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的项目对接等活动;协助配合工作站人员在本辖区内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普陀区为入驻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入驻方确定专门人员作为工作站负责人入驻工作站。

第十二条  普陀区每年支付入驻方5万元资金,作为入驻方在普陀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常驻人员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工作经费。工作站人员来普陀工作期间,普陀区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的伙食、通讯等补贴。

第十三条  对经技术转移中心引进的各类科技项目优先安排立项或向上推荐申报立项,优先安排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普陀区与入驻方共同组织科技对接活动,活动费用由普陀方承担。

第十五条  普陀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技术转移中心的各项必需支出。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普陀区每年度对工作站工作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工作站的,通报表彰并对工作站负责人予以一定奖励。每年度在与普陀区有科技合作活动的大院名校专家中,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科技合作专家,通报表彰并予以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普陀区科技局负责组织,考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复。《“国家大院名校浙江普陀联合技术转移中心”优秀技术转移工作站、优秀科技合作专家考核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普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 区法院, 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

返回上页】【返回首页】【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