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2)印章的通知 |
|
来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06-16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金塘、六横管委会部分市和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及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通知》(舟政发〔2008〕59号)和《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六横管委会部分经济社会和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普委发〔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刻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2)”印章壹枚,自即日起启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印章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 区法院, 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