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03-22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6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状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定额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从2012年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部按舟政发[2010]69号文件规定执行,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8个月为过渡期),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个人自负额度按相应月数减少,自负额度确定为560元,超过自负额度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为做好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衔接工作,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舟政发〔2010〕6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2009〕219号)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 —1— 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 二、政策措施 —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参保单位按照“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达到2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预缴,也可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2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除外。 4.统一建立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累计自负额度暂定为840元。超过840元至1.5万元部分,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45%,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5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55%;1.5万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提高5%。 —3—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列入门诊统筹。 (1)本市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人员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600元。 参保人员1次住院结算期不超过90天,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8万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90%。1次住院超过90天的,超过结算期的部分按照实际天数计算,计算金额大于该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二分之一的,按照二分之一计算。同一医保年度内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住院起减半计算。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率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4— 由统筹基金支付90%;8万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90%。 (5)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统一异地就医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保险制度。 (1)参保人员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非本市定点)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10%,再按相关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 —5—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1%的标准计提,市级调剂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相当于全市统筹基金1至2个月的支付水平。市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统筹地必须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市级调剂金、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和地方财政补助解决。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 营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健康运行。 三、工作要求 —7— 和指导。市财政(地税)局要加强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工作,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妥善解决,并及时上报。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舟山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部、省属在舟单位,驻舟部队。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8—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 区法院, 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