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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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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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因应急工作需要,区政府对《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普政发〔2006〕32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普陀”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普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防为主。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2.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4.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5.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城市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专群结合。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8.资源整合。整合全区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 9.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3.区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和督促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职务的,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指挥机构。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总指挥。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应急保障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四)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 (五)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全区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并动态更新。 三、运行机制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应急管理工作包括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指挥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信息发布等方面。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应及时如实地向区政府(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区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区政府视情向市政府)报告,并由区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并对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区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意见,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政府同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必要时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做好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区政府将根据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区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或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发生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区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后,由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预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立即启动区相关预案。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区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任务为: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对于跨乡镇行政区域或全区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落实。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有关方面以及驻普陀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七)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必要时区政府派遣工作组进行指导帮助,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八)调查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汇报。 (九)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灾后重建工作的支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同时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十)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区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实施。必要时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并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相应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报市相应管理部门或市政府。 四、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普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二)公共设施。 区住建局会同区环保局、市自来水公司普陀营业所、普陀供电分局、市蓝焰燃气公司普陀分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城市公共设施设备。 (三)交通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四)基本生活。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 区卫生局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区经信局(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物资能源。 区经信局(商务局)要根据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七)治安维护。 区级预案启动后,区公安分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地区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八)技术保障。 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九)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人员防护。 区政府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 (二)预案演练。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1 舟山市普陀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附件2 舟山市普陀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区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3 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附件4 区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
注: 1.本表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 3.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
附件5 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表
注:★为保障牵头部门,▲为保障协助部门。
附件6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7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1自然灾害类 1.1水旱灾害 1.1.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省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我省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2)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已超过150 毫米或出现连续暴雨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首先有大暴雨 或特大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等一条主要江河干流控制站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危急水位),并根据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危急水位)。 (4)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6.5米,并预报将运过107米。 (5)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垮坝,并危及公共安全。 (6)西险大塘、环湖大堤、钱塘江干流重要堤防或保护市级以上城市堤防等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7)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7-10,月份连续干旱7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连续干旱天数在3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万人。 (8)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1.1.2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在我省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上海等附近省(市)登陆,严重影响我省(三个设区市以上)。 (2)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达100-150毫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时强降雨,3小时在300毫米以上,并出 现灾害。 (4)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等一条主要江河干流控制站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5)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6)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5米,并预报将超过106.5米。 (7)东苕溪(西险大塘以外堤段)、浦阳江、曹娥江、瓯江干流 重要堤防或保护县级城市堤防等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8)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7-10月份连续干旱5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连续干旱天数在2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80万人。 (9)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1.1.3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厦门以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影响我省范围较小(二个设区市以下)。 (2)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达80-100 毫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时强降雨,3小时在200-300毫米,并出 现灾害。 (4)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等一条主要江河干流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5)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3米,并预报将超过105米。 (7)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曹娥江、瓯江干流重要堤防等发生严重险情。 (8)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7-10,月份连续干旱3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连续干旱天数在1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0万人。 1.1.4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 1)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4度以南转向,对我省影响较小。 (2)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50-80毫 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时强降雨,3小时在100-200毫米。 (4)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等主要江河水位上涨,但均在警戒水位以下。 (5)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6)新安江水库库区发生强降雨,水位迅速上升。 (7)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曹娥江、瓯江干流重要堤防等发生险情。 (8)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7-10,月份连续干旱2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蓄水严重不足;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 1.2气象灾害 1.2.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1.2.2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1.2.3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2.4一般气象灾害: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3地震灾害 1.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1.3.2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 1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 (3)发生在杭州湾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 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1.3.3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 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3)发生在杭州湾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并造成一定人员 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1.3.4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5.0级地震。 (3)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强烈有感地震。 1.4地质灾害 1.4.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创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3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 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4.4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 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5海洋灾害 1.5.1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险情。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 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1.5.2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1.5.3较大海洋灾害: 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海洋灾害。 1.5.4一般海洋灾害: 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的海洋灾害。 1.6生物灾害 1.6.1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省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或我省局部已发生的有害生物,其风险评估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1.6.2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 控制难度较大的。 (2)省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有害生物,其风险评估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1.6.3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市、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省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有害生物,其风险评估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1.7森林火灾 1.7.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6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 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1.7.2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 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 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1.7.3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1.7.4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事故灾难类 2.1安全事故 2.1.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 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万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 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 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全省重要通信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大面积网络瘫痪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 事故。 (9)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供气的 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1.2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 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20%以上、4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 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的停止供水、供气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因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单一农业投入品造成跨市且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或者畜禽伤亡数量巨大的农业生产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1.3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危及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5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省内或省际铁路繁忙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损坏。 (6)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的停止供水、供气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因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单一农业投入品造成跨县(市、区)且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或者畜禽伤亡数量较大的农业生产事故。 2.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2.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 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 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它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2.2.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 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 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它林地 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 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2.2.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 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2.4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事故。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公共卫生事件类 3.1公共卫生事件 3.1.1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瘟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省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全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2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 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区) 。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 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2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症病例, 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 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 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 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动物疫情 3.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省连同相邻省份有10个 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省连同相邻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 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2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省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 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 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 (市、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社会安全事件类 4.1群体性事件 4.1.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 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 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跨省(区、市) ,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1.2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 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 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 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它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1.3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城市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它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2金融突发事件 4.2.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省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突发 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事件来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2.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多个市或多个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事件来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2.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涉外突发事件 4.3.1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 省或我省涉外事件。 (2)造成我省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4.3.2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 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我省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省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4.3.3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数10人以下的涉外事件。 (2)死伤人数50人以下的涉外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他外 国在华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 影响的涉外事件。 4.4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4.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全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其他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需 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省会城市杭州和计划单列市宁波同时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邻省和我省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 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省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4.2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城市杭州或计划单列市宁波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省内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4.3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一定范围或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内大中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省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5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 (2)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3)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 (4)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5)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6)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8)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我省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9)大规模攻击我省国家机关、驻我省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4.6刑事案件 4.6.1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4.6.2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 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 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造成粮油作物受灾 (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万亩以上,或成灾(产量损失30%以上的)面积5000亩以上,或绝收(产量损失80%以上的)面积2000亩以上;或造成经济作物受灾面积6000亩以上,或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或绝收面积1500亩以上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主题词:安全 △应急预案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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