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0-12-27

舟普政发〔20105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普陀区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普陀区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减轻精神病人家庭经济负担,减少精神病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原则

凡户籍在普陀区内,经卫生部门鉴定为有肇事肇祸和危险性评估为3级或以上的重性精神病人(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可列为住院救助对象,上述对象必须经监护人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见附件1),由乡镇(街道)会同监护人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原则上为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凡户籍在普陀区内,在家康复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享受精神类基本药物费用减免、优惠、救助等政策。

二、救助程序

(一)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救助程序

1.重性精神病人(或其监护人)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持精神疾病诊断证明、同意书、身份证、户口簿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陀区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社区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报区卫生局复审。

3.区卫生局组织区精防门诊医生根据重性精神病人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签署复审意见,并将复审后的有关医疗救助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核。

4.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舟山市普陀区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按人员类别签署救助意见。

5.乡镇、街道凭《普陀区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协同监护人护送重性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办理有关住院治疗手续。

6.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疗周期一般为3个月。治疗后病情好转,定点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求出院的应终止治疗。若患者经过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医院认为仍需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会同监护人提出要求继续治疗的申请报告,报区民政局同意后可继续治疗。

治疗结束后由医院通知监护人及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出院手续。

(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程序

1.在家服药的重性精神病人(或其监护人)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精神疾病双向转诊单》交病人转区精防门诊或市第二人民医院制定治疗方案,并详细记录在《精神疾病双向转诊单》上交病人带回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精防医生根据《精神疾病双向转诊单》开具处方。

2.区卫生局制定普陀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类基本用药目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目录规定的药品种类为重性精神病人提供服务,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给予补助。

3.贫困群体重性精神病人(或其监护人)签署《精神类基本药物服药同意书》后凭处方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药,并按照规定享受费用减免政策。

4.其他重性精神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的,按上述步骤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药,用药费用按规定可享受政府的临时救助。

5.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重性精神病人病情情况定期开展巡诊随访,要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每3个月一次为服用精神类基本药物的患者提供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检查,病情加重或出现并发症时及时转诊治疗。

三、救助费用

1.住院费用。贫困群体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各类救助、补助、惠民减免及相关保险、赔偿后,个人自负医保有效费用及基本伙食费由政府承担;其他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各类救助、补助、惠民减免及相关保险、赔偿后,家庭确有困难的可向政府申请个人自负医保有效费用50%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为10000元。

2.用药费用。贫困群体重性精神病人的康复用药费用由政府承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基本精神类药品救助,每年每人最高限额为2000元(含体检费用)。其他重性精神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的可向政府申请个人自负有效费用50%的临时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为1000元。重性精神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机构诊疗发生的费用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用非基本精神类药品的费用由病人自负。

四、经费结算

1.住院费用结算。贫困群体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先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治疗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凭《普陀区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效发票提出初步救助意见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确定救助金额后由各乡镇、街道支付住院费用。其他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先由个人承担,政府补助部分的费用出院后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补助。

2.用药费用结算。贫困群体重性精神病人用药救助费用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凭患者服药花名册、费用补助登记表、血常规等三项检查登记表及门诊发票每半年向乡镇、街道进行结算,结算时允许有5%以内的药品损耗。

其他重性精神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患者或其监护人凭有效发票可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各乡镇、街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3.区财政设立重性精神病人救助专项经费,每年年初安排预算,每半年根据实际所需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各乡镇、街道补助,若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开展对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是党和政府关心爱护这一特殊群体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德政工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对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应将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的范畴,承担所辖地区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的业务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基础调查、建档立卡和已登记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

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对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条件的贫困精神病人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贫困精神病人的基本生活及医疗。

公安部门要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协助监护人及其它部门做好需要强制性住院的精神病患者的途中护送工作。

区残联要努力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服务,扩大社区精神疾病康复覆盖面,采取措施保证康复工作质量,为推进我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管,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对监护人未能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概由监护人承担,因不可抗拒原因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乡镇、街道及时上报区精卫办要求另行指定监护人,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定点医院要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台帐,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重性精神病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反馈治疗效果。

社区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确定其监护人,对无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所在社区担任监护人,及时了解和反馈重性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变化情况,定期到定点医院进行探视,并加强患者出院后的监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规范要求落实社区巡诊随访工作,做好药品的发放;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2.普陀区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公历):            

现住址:        市(州)   区(县)    街道(乡、镇)         

住院诊断:                                  住院病案号:                       

医院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知情同意书签字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患者本人  监护人  亲属           

知情同意书签字人现住址:                                                     

联系电话:                                       

本人同意下列事项:

①  为了有利于患者出院后得到连续性的治疗和康复,同意出院后患者在居住地的精防机构登记加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并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随访和康复指导。

②  授权医院将患者的基本情况、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及在社区/乡镇康复措施等事项,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的书面形式,通知患者居住地的精防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③  患者登记加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有权接受居住地精防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随访和康复指导。

④  患者登记加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随访等信息将受到隐私保护,所有信息只用于提供服务。

以上《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内容,本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获得了充分的知情同意权。为此,本人自愿同意并签字。

 

签字人(签名)                    

                              签字时间                

附件2

普陀区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患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监护人电话

 

人员类 型

 

病史

摘要

 

姓名

称谓

年龄

身体状况

收入状况

备注

 

 

 

 

 

 

 

 

 

 

 

 

 

 

 

 

 

 

个人(或监护人)申请

 

自愿申请住院治疗,且承诺愿意履行督促患者住院的义务。

 

监护人:     (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人员类别”指:城镇“三无”对象和渔农村“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低保边缘家庭;其他。

     2、本表一式四份,本人(监护人)、定点医院、区卫生局各持一份,区民政局备案一份。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 区法院, 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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