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普陀区2009年渔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普陀区政府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0-01-20

舟普政发〔20095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进一步做好全区渔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效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测算及报备工作的通知》(浙民救〔2009〕1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区渔农村五保供养执行以下标准,现予公布:

一、我区2009年渔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6950元。

二、供养标准范围包括:

(一)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服装等生活用品。

(三)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保证五保对象日常生活的基本物品,直接用于五保对象日常生活的水电等费用。

(四)疾病治疗及丧葬事宜。

(五)教育、护理、零用钱。

(六)其它方面包括:为行动不便的五保对象提供拐杖、轮椅等费用,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组织集中供养对象进行适当文化娱乐等费用,直接用于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等开支。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新的供养标准执行,切实保障全区渔农村五保户的正常生活,不断提高渔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五保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 区法院, 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8日印发
返回上页】【返回首页】【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