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兰花资源保护的通告 |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普陀区政府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7-11 |
舟普政发〔2009〕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兰花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也是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近年来,我区乱采滥挖、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兰花植物的现象较为严重,野生兰花资源遭到极大破坏。为进一步打击乱挖野生兰花资源现象,规范兰花的采集、种植和经营,充分发挥野生兰花资源的经济效益,维护普陀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野生兰花资源保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兰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工商、环保、交通、市场等有关部门协同林业部门做好野生兰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严禁无证采挖野生兰花植物,从源头上制止和杜绝乱采滥挖现象。野生兰花资源保护主体为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野生兰花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兰花资源采集证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经办。 三、划定野生兰花资源保护范围,确定朱家尖风景区和桃花岛风景区为禁采区,禁止一切采集野生兰花资源行为;全区其余乡镇(街道)为限采区,限采区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挖掘野生兰花资源。 四、因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兰花植物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在采集利用野生兰花植物时,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地点、区域和采集方式进行采挖,不得抢采,不准采用全面翻挖以及其他灭绝性的方法采挖。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贩卖、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兰花植物。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获得批准的采集证进行非法收购、销售未经批准的野生兰花植物。 七、非法贩卖、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兰花植物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非所有权人盗挖国家、集体或其他个人所有的兰花植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举报电话:0580-3805275,3805257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林业 资源 保护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