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普陀区政府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7-08

 

舟普政发〔200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舟普政发〔2007〕49号)、《关于完善普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8〕4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舟政发〔2008〕78号)和上级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最高支付额成年人提高到6万元,未成年人提高到8万元。

  二、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一)成年人(不包括按学生标准缴费的在校成年学生,下同)在区内定点医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有关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调整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45%;

  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支付50%;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55%;

  4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5%。

  (二)成年人在区外定点医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有关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调整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35%;

  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支付40%;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45%;

  4万元以上部分,支付55%。

  (三)成年人在区外非定点医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有关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调整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30%;

  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支付35%;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40%;

  4万元以上部分,支付50%。

  (四)未成年人因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有关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调整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支付60%;

  5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65%;

  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支付70%;

  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支付80%;

  3万元以上部分,支付90%。

  三、提高成年人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成年人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调整为:

  (一)成年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列入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调整为:首次参保的,报销10%;连续参保的,报销20%。

  (二)成年参保人员在区外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列入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调整为10%。

  (三)成年参保人员在区外非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列入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为5%。

  四、设立生育补助项目

  参保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顺产的每人次补助500元,剖宫等难产的每人次补助800元。

  五、扩大特殊病种范围

  调整后的特殊病种项目为:

  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肾功能衰竭;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5、颅内占位性病变;

  6、椎管内占位性病变;

  7、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8、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含三级);

  9、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10、精神分裂症;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重症肌无力;

  13、肺结核(免费政策外治疗费用);

  14、10岁内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费用。

  六、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体系

  城镇居民参保后医疗费用支出仍负担过重,符合《舟山市普陀区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保居民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七、本意见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保险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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