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的实施意见 |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普陀区政府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6-26 |
舟普政发〔2009〕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十个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近几年我区开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全区已在13个城市社区实行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的基础上,2009年在6个城市社区开办居家养老服务。到“十一五”末,全区23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同时,逐步向渔农村社区推进,在全区50个渔农村社区设立“星光老年之家”,为渔农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悬水小岛可创办托老所,以满足渔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2008年东港街道葫芦社区和虾峙镇湖泥社区开办托老所养老服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在已具备条件的2个悬水岛屿渔农村社区开办托老所。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原则。政府做好统筹规划,逐步加大公共投入。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实体,扶持社区中介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原则。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3.坚持与社区“3587工程”紧密结合的原则。整合社区共享资源,发挥“3587工程”五个为老服务网络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周到的服务。 4.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养老机构、服务组织和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同时,采取专业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提倡帮扶互助服务。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取上门服务、社区服务以及机构托老服务互为补充,提倡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常年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分为以下三种: 1.无偿服务对象:“三无”老人(不适宜入住福利机构的),7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中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国家定补精减职工、重点优抚对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无偿提供部分或大部分服务项目。 2.低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且经济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采取定期补助和低于市场价收费的方式提供各项服务。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有服务需求的老人,自费购买服务。 无偿服务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核准,报区审批备案。 (二)服务方式。 1.个人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提供收费性服务。 2.志愿结对服务。对本辖区内的独居、空巢、高龄、生活困难老人,开展志愿结对帮扶活动,组织志愿者、义工为老年人提供全年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3.、政府购买服务。对无偿、低偿服务的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根据他们的健康状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发给爱心服务券。服务券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确定,但最高每月不得超过120元。 三、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类。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送煤气、送粮油、配餐、送餐、管道疏通、家电维修、家庭陪护及家庭保姆介绍等服务。 (二)医疗保健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卫生、疾病防治、上门诊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法律维权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合法权益等服务。 (四)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健身活动场所、健身活动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 (五)文化教育类。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电大、老年学校、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电子阅览等服务。 (六)志愿服务类。以社区为依托,以志愿者、义工为骨干,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看望、电话问候、谈心交流、法律咨询、家政服务等公益性服务。 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区、乡镇(街道)应建立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意见,指导、协调、监督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服务方案和操作程序,核准、确定福利性服务对象,指导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具体要求,制订各种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二)加大财政对居家养老项目的投入。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按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渔农村社区(村)托老所开办规模大小和服务人数多少给予适当的开办经费补助。已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托老所的年度维持经费,由区财政补助三分之二,乡镇(街道)补助三分一。 (三)加大税费政策扶持,酌情减免居家养老机构的各种税费。要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生活实行同价。 (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新增人员应优先招聘有爱心的“4050”人员。 (五)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3587工程”资源,渔农村社区养老院、托老所、敬老院资源。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逐步改善和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福利和待遇。 (六)整合资源,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3587工程”资源,渔农村社区养老院、敬老院资源以及渔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老年活动室资源,积极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一支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队伍。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机构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八)加强专业化培训工作,加快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组织一支由党员、干部、学生等组成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为有需求的居家老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 (九)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发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把它列入政府和部门的重要工作议程,列入创建文明城市的考核指标,制定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居家养老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