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普陀区政府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6-18

 

舟普政发〔200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84号)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9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区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及条件

  2009年区政府统一安置的退役士兵为:转业士官;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并按城镇征兵计划、占用城镇兵征集比例入伍的复员士官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非农优待安置证的退役义务兵;入伍前虽为农业户籍,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的人员。

  根据《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普政办[2008]224号)规定,入伍前户籍为渔农村的退役义务士兵、复员士官,也纳入自谋职业货币安置。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是大中专院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入伍前是不迁移户粮关系的渔农民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士兵,若入伍前原合同未满的,退伍后可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满的,退役士兵本人愿意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合同。

  对利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时间一个月未到安置部门报到的,或不服从分配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青年管理。

  二、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的各项安置政策

  根据浙政发〔2008〕79号文件精神,我区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除重点安置对象可选择自谋职业、限制性双向选择或由政府安排工作外,其余对象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和舟普政办[2008]224号文件精神,渔农村退役士兵也将享受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过几年来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是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连续六年全部自谋职业。今年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置就业与扶持创业、政策支持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体系,确保我区2008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切实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就业工作。对需政府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安置办去年9月在普陀民政网站和舟山日报上公告的安置单位性质去向比例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在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指令性安置,安置时根据文化素质考试与部队表现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安置,各用人单位必须服从政府安排,并按规定落实所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岗位和待遇。为促进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2009年区政府继续实行接收安置经济补助办法,凡由区政府指令性安置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每接收一名转业士官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济补助。为实施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转业士官,今年继续实行限制性双向选择,只允许转业士官双向选择到本区垂直管理单位或非国有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就业单位,经接收单位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办理安置手续,但接收单位不享受一次性5万元的经济补助金。接收转业士官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转业士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实行试用期,在三年内非本人原因不得安排下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转业士官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要求,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转业士官应服从政府安排,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对符合条件且本人要求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积极引导、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由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国家和区政府有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补助金发放按下列标准执行: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按舟普政办[2008]224号文件精神,经测算2009年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标准为26922元,军龄补助费为每年2000元。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为10万元,按服役满10年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基数标准为10万元,延长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军龄加1万元;同时今年还补给每名自谋职业转业士官社会保险费2万元、岗位技能培训补助费1万元。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区民政局发放的《优待安置证》、区民政局与退役士兵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确定的有关乡镇、街道城镇退役士兵名单及本人退伍证进行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发放;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仍按原渠道发放。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我区已出台的如《关于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就业培训补助的通知》(舟普政发[2004]48号)、《关于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我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舟普政办[2004]253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但已享受社会保险费、岗位技能培训补助费的自谋职业转业士官,不再享受舟普政发[2004]48号规定的就业培训补助费。通过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三)认真做好渔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发放工作。根据舟普政办[2008]224号文件精神,经测算2009年渔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标准为9096元,军龄补助费为每年2000元,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区民政局发放的《优待安置证》和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确定的各乡镇、街道渔农村退役士兵名单及本人退伍证进行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发放。

  (四)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少数当年承担区政府分配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并向区民政局(区安置办)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减免安置指标。有偿安置转移金按每个指标数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缴纳(具体标准按浙政发[2000]95号文件和舟政发[2001]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认真做好复工、复职及复学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入伍的,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其所在学校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并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其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按浙政发〔2008〕79号文件执行,参照本区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复工、复职及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08〕27号和省政府浙政发〔2008〕7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今年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向,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民政和劳动人事部门要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兵役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安置分配任务,使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或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实行政府督办,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工作,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分配安置期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号)文件规定,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补助费的标准按本区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执行;渔农村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参照此文件精神,补助费的标准按本区同期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执行。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区安置办发放。具体发放时限: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09年1月起、转业士官从2009年8月起至落实好接收单位或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规定的上月止。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军龄补助费、待分配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区、乡镇(街道)按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专项资金承担办法承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士官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待分配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费和岗位技能培训补助费由区财政按实拨给区安置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安置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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