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舟普政发〔2008〕28号文件的内容进行部分修正的通知 |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普陀区政府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5-21 |
舟普政发〔200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1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现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8〕28号)文件有关政策内容作如下修正,请遵照执行。 一、对“实行财政奖励政策”第三款:“企业新增20吨以上(含20吨)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运车辆或20吨以上(含20吨)、240马力以上(含240马力)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运车辆,每增加1辆将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奖励。”该条根据浙江省道路货运技改补助资金政策的调整作自动调整。 二、取消“实行规费补助奖励政策”条款。 三、对企业当年集装箱车辆净增10辆以上(含10辆)且缴税营业额增加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旧车过户的车辆按交易服务费50%给予补助,最高每辆不超过2000元。 四、其他奖励政策不变。 五、本通知由区交通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运输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