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规划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4-05-13
             舟普政发〔2004〕12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舟山市普陀区规划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规划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普陀区规划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规划是政府对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战略部署和具体安排,具有规划未来、引导方向、配置公共资源、综合协调的功能,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好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区级规划综合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3)5号和浙政函(20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划体制改革工作的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规划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要求。改革开放特别是 “十五”计划以来,我区的规划工作在改革中取得积极成效,初步建立了以“十五”计划纲要为龙头,以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的规划体制尚未突破计划经济的基本框架,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还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有些规划功能定位不准,体系和内容缺位;有些规划程序不规范,衔接协调缺乏;有的只考虑本部门的需要,各行其是。规划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甚至影响着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亟需进行改革。
  2、规划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五个统筹发展”为核心,科学安排区域生产力布局,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
  3、规划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树立新的规划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划编制程序,建立责任明确、有效实施的规划实施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
  1、规划在功能上,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根据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龙头,以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为支撑,以行业专项规划、项目规划为基础的规划体系。
  2、总体规划是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编制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的依据。总体规划由区发展计划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发布实施。
  3、区域规划是指以跨行政的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域的空间细化,是编制区域内各类专项规划的依据。区域规划经政府审定,由区发展计划局牵头组织编写,或由区域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愿合作编制,经区发展计划局协调、衔接、审核,报区政府通过实施。
  4、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行业专项规划、项目规划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也都属于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某一关键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经政府审定,由区发展计划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会审,经区发展计划局审核后,报区政府通过实施。需按规定报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审批部门审批。
  行业规划是以全区经济社会某一行业或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经政府审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会审,经区发展计划局审核后,提交区政府研究通过,按规定发布实施。
  行业专项规划是对行业规划的细化和深化,经政府审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会审,经区发展计划局审核后,按规定发布实施。
  三、建立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规划管理制度
  1、区发展计划局为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部门、乡镇申报的全年规划项目的汇总、平衡、分工和报政府审定工作;负责经政府审定的全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少数跨行业跨部门重要规划的组织编制;负责部门或乡镇牵头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行业专项规划(部门、乡镇已组织好会审的规划)的衔接、平衡、审核及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工作。
  2、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规划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政府审定的有关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衔接、平衡、会审等工作,及时送交区发展计划局审核,在政府通过后,报规定审批部门审批。
  四、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划编制程序
  1、规划编制程序是指从规划立项、起草、咨询、论证、衔接审核、审批、发布等环节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划编制程序,是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规范规划编制任务制度。为避免重复,明确分工,规范编制主体,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须于每年10月份向区发展计划局报送下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规划编制任务经区发展计划局汇总平衡后,报区政府审定并统一下达。
  3、规范规划的组织编制。各规划编制部门要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加强政府、专家、企业、公众之间的沟通,促进规划编制过程的民主化和透明度。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应采取多种形式,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社会各界了解规划、认知规划和实践规划的社会基础,成为发扬民主、统一认识、科学决策的过程。
  4、规范规划衔接、审核制度。区发展计划局在审核规划时,要建立规划咨询审议会制度,建立规划审核专家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规划编制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再进行修改完善。审核修改后的规划一律须报经政府通过,或由区发展计划局报送区政府,再按规定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政府同意的规划,有关部门、乡镇不得擅自报批。
  5、各项规划一经审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动,实施中确需调整修订的,由编制部门和区发展计划局共同审定,重大问题须报区政府审定。
  五、建立责任明确、有效实施的规划实施机制
  1、切实解决重编制、轻实施的突出问题。根据规划的不同性质,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创新规划实施机制。强化规划与控制性指标、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有机结合,加强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强化行政约束性的规划实施,通过产业政策、空间布局、资源许可等约束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强化规划与政府投资的有机结合。
  3、重视和加强规划宣传。广泛开展规划宣传是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或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其他规划都应及时由规划审批单位在公开媒体和发展计划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4、各项规划制定发布后,规划实施主体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落实责任,加大跟踪力度,及时掌握实施情况。
  六、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管理
  1、区财政根据区政府审定的规划编制的任务,安排好有关部门规划编制经费,保障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乡镇(街道)负责编制的规划,由各乡镇(街道)向区发展计划局提出申请,由区发展计划局会同区财政局给予适当补助。
  2、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经费的监管,提高规划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其他
  1、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意见由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文秘工作 印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工委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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