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4-05-13 |
舟普政发〔2004〕5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 舟山市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 2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和《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 [2003]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从2004年起,在本区范围内逐步建立起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化建设相配套、独立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多档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二、范围、时间和对象 自区政府实行土地征用货币安置政策以来,在普陀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区、镇(乡)级建设项目耕地征用时全部被征地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部分耕田被征用的农户由所在行政村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劳土比例确定家庭参保人数。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三、缴费和享受标准 (一)缴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享受标准和年龄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个人和村集体合计缴纳:A类2万元;B类1.4万元;C类0.8万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随着年龄增大,个人和集体缴费逐年减少。 (二)享受标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A类200元/月、B类160元/月、C类120元/月。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至16周岁以上的人员,月领取金额随着年龄的减少而逐步增加。 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详见附表。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用土地农户中的以下三种人员,本人和村集体均未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逐级审核同意,于次月起按月享受80元的生活补助费。 1.本办法发布之日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 2.今后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 3.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但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 (四)今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如需调整,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程序和经办机构 (一)由所在行政村填报《舟山市普陀区被征地行政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审批表》,经乡镇(街道)政府核准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确定土地征用人数。 (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均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经所在行政村公示后,报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核准。对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所在行政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点做好宣传、组织报名工作。 (三)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不同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标准,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四)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征地手续的规定时间内办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对符合条件但本人坚持放弃参保的人员,逾期不再办理。 (五)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体向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六)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所在行政村和其亲属应在30天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保障金,所在行政村应协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参保人员个人、所在行政村和政府共同出资筹集。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二)参保人员所在行政村可视经济能力为参保人员缴纳一定额度的基本养老保障费,一般不低于个人和村集体应缴额的20%,具体出资办法由各村自行决定。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具体筹集与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和所有利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基本养老保障金支出专户,并预留保证两个月正常支付所需要的资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并接受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六、个人专户管理 (一)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户,发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手册》,记载缴费等有关情况。 (二)个人专户由个人、所在行政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及利息组成。个人专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金,其中的每月80元由政府风险统筹资金中支付,余额部分从个人专户中支付,当个人专户不足支付时,则全部由政府风险统筹资金支付。 (四)个人专户内的储存额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提前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专户储存额或余额: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 2.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至舟山行政区域外的; 3.参保人员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 4.参保人员死亡的。 七、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一)参保人员在本区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到达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年龄时,其基本养老待遇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确定。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其彼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退还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还原缴纳的农村社会保险费积累总额,同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八、组织领导 (一)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量大,为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工作、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各自优势,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行动上给予支持,共同努力,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舟山市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舟普政发[2003]19号)同时废止。对已按原办法参保的有关人员,允许其在三个月内重新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作按原办法执行,享受原办法规定的待遇;如选择本办法参保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同时将重新计算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多退少补。 附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与领取标准明细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与领取标准明细表 A类 B类 C类 男 女 个人和集体缴费标准(万元) 到达领取年龄时月领取金额(元) 个人和集体缴费标准(万元) 到达领取年龄时月领取金额(元) 个人和集体缴费标准(万元) 到达领取年龄时月领取金额(元) 1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18周岁以下(下同) 2.00 720 1.40 560 0.80 430 18 —21 2.00 670 1.40 530 0.80 400 21—24 1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19周岁以下(下同) 2.00 600 1.40 480 0.80 365 24—27 19—22 2.00 550 1.40 440 0.80 335 27—30 22—25 2.00 505 1.40 405 0.80 310 30—33 25—28 2.00 465 1.40 370 0.80 285 33—36 28—31 2.00 425 1.40 340 0.80 260 36—39 31—34 2.00 390 1.40 315 0.80 240 39—42 34—37 2.00 360 1.40 290 0.80 220 42—45 37—40 2.00 330 1.40 265 0.80 200 45—48 40—43 2.00 300 1.40 240 0.80 175 48—51 43—46 2.00 275 1.40 215 0.80 155 51—54 46—49 2.00 250 1.40 195 0.80 140 54—57 49—52 2.00 230 1.40 180 0.80 130 57—60 52—55 2.00 215 1.40 170 0.80 125 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 5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56周岁以下 1.90 200 1.30 160 0.70 120 61—62 56—57 1.80 200 1.23 160 0.66 120 62—63 57—58 1.70 200 1.16 160 0.62 120 63—64 58—59 1.60 200 1.09 160 0.58 120 64—65 59—60 1.50 200 1.02 160 0.54 120 65—66 60—61 1.40 200 0.95 160 0.50 120 66—67 61—62 1.30 200 0.88 160 0.46 120 67—68 62—63 1.20 200 0.81 160 0.42 120 68—69 63—64 1.10 200 0.74 160 0.38 120 69—70 64—65 1.00 200 0.67 160 0.34 120 70周岁(含本数)以上年龄 65周岁(含本数)以上年龄 0.90 200 0.60 160 0.30 120 主题词:农业 农民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