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一户一承诺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4-02-02 |
舟普政办〔2004〕1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 一户一承诺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决毒鼠强的危害问题,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一户一承诺制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3〕15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街道务必于1月20日前完成毒鼠强专项整治一户一承诺制工作,并于1月30日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工作落实情况上报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805257。 附件:告知承诺书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电〓发往〓见报头〓〓〓签发:王小玲 〓等级〓特急〓〓浙政办发明电(2003)153号〓〓浙机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一户一承诺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把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我省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一户一承诺制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 前段时期,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从最近督察和暗访的情况看,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得还不平衡。部分乡镇、农村存在的问题较多,有的乡镇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政策不清,工作不力。特别是在个别农贸市场、路边摊点甚至还能购买到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这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留下了严重的隐患。因此,各地、各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切实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一户一承诺制工作 最近,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提出,毒鼠强清查收缴工作要做到不漏一家一户,一门一店,一瓶一包。要一户一通知,一户一承诺。这是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根据目前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此,各县(市、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集中力量,分片到人,逐村、逐户、逐店签订《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样本已由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制定下发),要求各乡镇于12月10日前完成这项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以县为单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广泛发动,深入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群众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会议、黑板报等各种途径,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等宣传教育活动,把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和方法,原原本本地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违法制造、买卖、运输、贮存毒鼠强的社会危害性,发动广大群众主动上缴和拒绝使用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并相互监督,积极举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告知承诺书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今年9月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附后)。现特予以告知,并请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买卖毒鼠强等禁用的剧毒杀鼠剂。 二、不储存并使用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杀鼠剂。 三、如有需要,在国家定点核准经营杀鼠剂的单位购买。 四、自愿上交存放在家中的毒鼠强等剧毒或不明成份的杀鼠剂。 五、如发现有人制售、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违禁杀鼠剂,将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告知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诺人: (签名,单位则加盖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主题词:农业 农药 转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