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3-08-06 |
舟普政发〔2003〕28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收缴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都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为更好地推进全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凡我区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临时用工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区社会保障机构要积极为其办理续接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可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等代缴社会保险费。 建立劳动保障联合年检制度,实行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联合年检的办法,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企业年检内容之一。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要暂缓办理年检年审,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规范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部分征缴。 1、对我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以后逐年递增。 2、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企业申报的职工人数和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5%征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8%由单位缴纳,7%由职工个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按27%缴纳,其中20%由单位缴纳,7%由个人缴纳)。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从2003年5月1日起,暂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地税局负责征缴。区地税局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合作,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企业及其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切实提高征缴率。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 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今后区政府将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 五、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主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责任制,认真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督促和考核,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