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3-08-06
            舟普政发〔2003〕32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

  为做好本届政府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三)坚决维护区委领导,贯彻落实区委决定,坚决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四)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助理受区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五)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六)按照“公正、务实、高效、廉洁”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虚夸浮躁、急功近利的行为。
  二、提交区人民政府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传达和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区性重大问题;
  4.区长、副区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5.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6.讨论报请区委决定的事项;
  7.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全区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8.讨论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事项;
  9.讨论决定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10、总结交流上阶段政府有关具体工作,探讨和决定下一阶段重要工作。
  11.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区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研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5.听取区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6.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视情召开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议题有:
  1.研究处理属于区长、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6.研究处理上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7.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六)区人民政府会议程序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交区委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需报区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提交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3.全区财政收支预、决算计划;
  4.对上级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5.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6.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7.全区经济运行情况;
  8.副科以上机构变动、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9.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区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0.区委要求区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需要向区委报告的事项。
  (三)区政府提交区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送区委讨论。如遇意见不一致,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区委。
  (四)区政府提交的议题,经区委讨论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区委。
  四、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二)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主要有:
  1.区政府工作报告;
  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及其报告;
  3.全区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
  4.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需要区政府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的若干规定》,主要有:
  1.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1)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3)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本级财政决算;
  (5)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6)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3)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4)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5)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6)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7)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9)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11)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12)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1)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3)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四)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一经大会审议通过,由区政府办公室将任务分解到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议案。
  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报告,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区长、副区长审签后送区人大常委会。
  五、提交区政协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同区政协及其常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民主监督。
  (二)区人民政府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的主要议题有:
  1.区政府工作报告;
  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及报告;
  3.全区财政预算(草案)和决算及报告;
  4.区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部署以及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5.涉及全区性的改革开放方案和重大措施;
  6.外事活动和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重大事项;
  7.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8.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9.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政协通报或征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10.区政协认为需要区政府通报和协商的重大问题。
  (三)向区政协征求意见、通报情况的有关报告及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提供。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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