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3-08-06 |
舟普政发〔2003〕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十日 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区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地税、监察、建设、交通、国土、环保、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区发展计划部门向国家建设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区审计局;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预算及时抄告区审计局。 第二章 审 计 监 督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凡当年安排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均应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方和施工方不准自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自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区审计局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按合同约定尚未拨付的工程进度款,监察部门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区审计局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区审计局对国家建设项目立项以后的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对投资较大、社会关注或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区审计局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选定有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后,向承担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下达审计任务书。 对需多家社会中介机构协作完成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区审计局在下达任务书时,应一并下达审计工作方案。 第九条 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其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不得遗漏应审内容。委托协议书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抄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建设项目执行各项制度、程序及前期工作情况;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它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使用情况; (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它应当由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区审计局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完整的建设计划、年度各项计划和建设进度及时告知区审计局。竣工当年的年度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中旬前告知;其他年度的建设进度每年6月告知。告知采用计划书、报表加文字说明形式,竣工决算情况以文字形式编报。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调整(包括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建、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事项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审计计划可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审计工作时,被审计单位应予配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供相应的图纸、工程记录、施工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区审计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三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区审计局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有关机关接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区审计局。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项目审计及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期满一个月后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审计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