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3-08-06 |
舟普政发〔2003〕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积极推进我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和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已经离休、退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合同制工人(包括聘用干部)。 (四)上述单位中的临时用工人员、以及2003年5月1日后新进入上述事业单位(不包括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人员)的工作人员,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1.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费、津(补)贴及物价补贴。 3.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各种优异待遇。 4.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5.凡未列入上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它费用按下列两种办法办理:2003年4月30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由原单位按原渠道列支,2003年5月1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列入养老保险统筹,由原单位按原渠道列支,目前已列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暂维持不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二)工作人员个人每月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核定一次。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实确定,其中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从2003年5月1日起,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逐步调整个人缴费比例。 (三)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地方税务局全额征收,其中,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工作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发 〔1978〕104号、浙政 〔1986〕 35号、浙改办〔1990〕18号、浙人退 〔1994〕 8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 (三)2003年4月30日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由原单位按原渠道列支,并负责发放。2003年5月1日后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结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严格禁止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三)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缴费记录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等各项工作制度,并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和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 财政、审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其他 (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本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2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