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普陀区公共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 |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3-05-19 |
为有效开发全区政府性公共资源,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公共资源的商品化、市场化,更好地发挥公共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拓宽城市建设的融资渠道,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所拥有或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称,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公共设施经营权、行业特许经营权和行政许可等资源。行业特许经营权或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摊位占道权;(二)道路、水面行驶许可证;(三)公共空间占有权;(四)公共场所设施名称使用权等。 二、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影响政府及社会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政府性公共资源均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三、公共资源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出让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一)公开招标;(二)公开拍卖;(三)竞争性谈判;(四)政府定价,抽签选择。所有公共资源出让原则上按该四种方式出让。在出让对象很少或出让对象受到法律、法规限制情况下,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四、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出让纯收益,由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收缴。 五、为加强对公共资源开发的领导和管理,区政府成立公共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主管部门及体改、财政、物价、监察、公证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 六、公共资源开发出让内容和方式按有关管理权限,由区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定。 七、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对与本规定不符的审批办法作相应的调整,认真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内容。 八、本规定由区公共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