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港路市容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3-05-19
  滨港路是普陀城区的门面,其市容瞻观和环境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区对外开放形象。为了切实加强对滨港路的管理,使其真正成为沈家门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现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沈家门城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滨港路市容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滨港路及其人行道上从事加工维修机械、补网、加油、回收破烂、堆放渔具等破坏、污染路面和人行道的作业。
  2、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其他公共部位。
  3、不得流动摆卖、占道设摊。
  4、沿街店面不得越门营业,不得将垃圾扫到人行道、路面上,不得将污水泼倒在人行道及雨水窨井口中。
  5、不得在滨港路两侧人行道上吃饭、晾晒衣物及鱼货、打扑克,不得在休闲凳上躺卧。
  6、不得乱停车辆,人行道不能停放汽车(规定停放点除外)。
  7、不得在滨港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和电线杆上张贴各种宣传品,及在滨港路沿线悬挂横幅标语(经特许除外)。
  8、不得擅自开挖路面和人行道,不得在滨港路路面和人行道上搅拌混凝土、堆放建筑材料。
  9、手拉车不得进入滨港路(卫生清运车、夜排档专用车除外)。
  10、不得向港内倾倒垃圾、随地小便,和随地吐痰。不损坏街道绿化。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舟山市普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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