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3-05-19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推进我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
  1、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个私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放手放胆发展个私经济,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我区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认识要有新提高,发展要有新思路,管理要上新台阶,环境要有新改善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有所作为,促进我区个私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2、今后我区发展个私经济总的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新《宪法》精神,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分类指导,扶优扶强的要求,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创造发展条件,优化发展环境,放胆、放手、放活,促进全区个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服务职能
  3、为切实加强对个私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区委、区政府成立发展个私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计经委、区乡镇企业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土管分局、区建设环保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个私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个私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负责个体工业、私营企业的证照办理。
  各镇乡要建立个私经济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免费提供各类服务。
  成立区企业家协会,进一步加强商会、个体协会、私营协会、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技术创新、引导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联合等方面的作用。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个私经济指导和管理的主要责任,在放手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乡镇或依法做好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改善工商管理,创造发展条件
  5、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允许个私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鼓励私营企业工贸结合、综合经营;大力鼓励发展科技型、资源型、外向型以及辐射力强、能形成块状经济的行业和产品。
  为加快个私经济的资本原始积累,对渔农村新办家庭工业视作家庭副业,允许其自主发展。
  6、允许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投资入股,在投资各方愿意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的认定和评估,允许进入注册资本。
  鼓励外地人员到我区从事个私经济,在政策上与本区同类企业一视同仁。
  7、简化审批手续,新办个体工业、私营企业可凭个人身份证和申请报告向区发展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办理,有关证照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毕。 凡需核发法定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有关部门须在接到申请后 3个工作日(外岛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8、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和150万元以上的私营商贸企业,可申请冠以市名。
  四、进一步鼓励置地兴业,拓宽发展空间
  9、各镇乡要把发展个私经济的生产经营用地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个私经济用地需求。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业小区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小区集聚效应。
  10、对个体工业、私营工业企业用地,可根据业主意愿,采用土地划拔租赁形式或土地出让形式。采用土地划拔租赁形式的,租赁费前3年全免,后2年减半收取;采用土地出让形式的,按征地成本价出让。
  11、鼓励各镇乡、村利用旧厂房、旧仓库、闲置土地和非耕地,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建造工业用房,以出租形式解决发展个私经济用地难的问题。个体工业、私营工业企业建造临时用房所需的临时用地,可以通过与村委会或工业小区管理机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办法解决。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12、区委、区政府确定沈家门镇、勾山镇、蛟头镇、台门镇、双塘乡、浦西工业区等为我区工业经济的重点发展区域。对重点发展区域内的个体工业、私营企业,政府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势企业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上予以重点倾斜。
  原办个体工业、私营企业迁入重点发展区域的,按原口径统计产值和税收分成;重点发展区域内的新办个体工业、私营企业,其产值统计、税收分成归该项目引进乡镇。
  13、对新从事个私工业经济的,实行申报登记备案制度,凭身份证和申请报告,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工业小区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备案,一年内作为试办期。
  14、金融部门要切实把个私经济纳入信贷支持范围,提高对个私经济的信贷投入比例,使个私经济的信贷规模与其在我区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相适应。取消按所有制成份实行的差别利率,使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企业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利率和贷款期限。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凭有效证件,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结算存折帐户。
  建立区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基金(公司),重点为私营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金融部门在贷款担保融资配比上要达到1:6以上。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设备、业主个人房地产以及专利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作贷款抵押。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互相参股、股权转让等形式吸纳资金;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相互融通资金,调剂余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款,年利率在20%内,其所支利息在税前按实列支。
  15、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1999年1月1日起,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办个体工业和私营工业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前3年内,其缴纳的地方各税、附加、基金(费)及增值税25%部分由财政返回50%。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地方各税、附加、基金(费)及增值税25%部分,由财政返还80%,后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50%返还。
  原办个体工业和私营工业企业,按其1998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各税、附加、基金(费)及增值税25%部分为基数,1999年-2001年基数每年环比递增8%,3年内企业实际缴纳地方各税、附加、基金(费)及增值税25%超基数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
  个体工业、私营工业企业新投资项目应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暂缓缴纳。允许个体工业、私营工业企业在规定年限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年折旧率可按规定比率上浮30%。
  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比照个体工业、私营工业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办理。外迁个体工业、私营工业企业继续到本地税务机关纳税的,可参照上述政策由财税部门个案处理。
  以上所述的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从区外回迁个体工业、私营工业企业以及经法院公开拍卖取得产权的个体工业、私营企业,可视作新办企业。
  水产冷冻、冷藏企业税收政策由区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以上所列各种地方税、附加、基金(费)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标准海塘基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本文下达以后国家新开征的各项税、附加、基金(费),以及非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本款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将财政扶持的资金全额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更新改造。
  16、全面实行收费许可证和登记卡制度。各单位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统一公布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的各类收费,除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可以按核定的标准收取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对个体工业、私营工业企业按低限减半收取。
  17、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军转干部、城镇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经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工勤人员离岗从事个私经济。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离岗后在本区从事个私经济的,经申请批准,3 年内其编制、档案工资、职级、住房、医疗(不包括工伤)等待遇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期间如遇机构改革,其政策待遇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期满后由本人选择回原单位、脱钩或延长2年。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等手续。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放宽条件。愿意以自谋职业形式从事个私经济的,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区人才交流中心,保留原身份,原工龄视同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其从事个私经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军转干部从事个私经济的,可以由区有关部门落实挂靠单位,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区从事个私经济的,其人事关系、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手续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下岗职工从事个私经济的,自下岗之日起,三年内可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其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除个人自负部分外由原单位承担,并继续发放生活费1年; 失业职工从事个私经济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金。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允许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从事个私经济。
  六、进一步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发展水平
  18、鼓励个体工业、私营企业科技投入。个体工业、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其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工资全额计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
  19、鼓励创办科技型私营工业企业。创办科技型私营工业企业,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该技术、成果权利按最高不超过其价值30%的比例,作为主要发明人和该成果转化的主要组织者的股金或投资;高新技术折资入股允许抵作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七、进一步加大依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氛围20、要着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治安环境,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除工商登记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没收或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对个体工业、私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统一检查外,一般性检查均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1、个私经济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在评选先进、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等方面享受同等权利。
  22、要广泛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修改后的新《宪法》,宣传个私经济的地位、作用以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宣传个私经济经营者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个私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加快发展步伐
  23、区委、区政府把私营企业列入全区“重点骨干企业”的评选范围,参评条件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被命名为区级“重点骨干企业”的,可享受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扶持“重点骨干企业”优惠政策。
  24、对遵纪守法 、照章纳税、 文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列入“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表彰奖励一批发展个私经济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25、对评为“守法经营纳税大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区政府按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地方税收(实际入库数)比上年增加部分的10%内给予奖励。
  对引进、开发高新技术者,按该技术转化之日起12个月内产生的销售总额的0.5%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区外资金用于政府鼓励投资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6、区委、区政府对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优先安排“农转非”指标。
  当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安排“农转非”户口指标1名;在此基础上纳税额每增加15万元, 增加“农转非”指标1名。
  年出口交货值连续3年超过50万美元的,安排“农转非”指标1名;连续3年超过100万美元的,安排“农转非”指标2名。
  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安排“农转非”指标1名;新投资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后,每增加50万元,安排“农转非”指标1名。
  “农转非”对象可以是经营者或投资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可以是其企业中的生产经营骨干。具体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对符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私营经济有关人员“农转非”工作的意见》(市府办[1999]26号)精神的,则按该文件精神办理。
  九、进一步加强领导,重视发展个私经济
  27、各镇乡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私经济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具体措施。区委、区政府建立发展个私经济责任制,列入各镇乡、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内容。考核重点是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和企业家数。
  28、区属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为确保发展个私经济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服务态度,保障个私经济合法权益,区委、区政府设立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区发展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 3030100)。对阻碍个私经济发展,损害企业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和组织措施,直至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责任。
  十、附则
  29、本《意见》由区发展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0、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199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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