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门旧城区房屋买卖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3-05-19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住房建设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对沈家门旧城区集资房、商品房、上市房改房、私房买卖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集资房
  1、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居民:
  (1)在本系统、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准予办理交易买卖手续;
  (2)购买外系统集资房,在卖出单位补缴减免部分基础设施费和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及其它相关税费后,准予办理交易买卖手续。
  2、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居民:
  (1)具有沈家门旧城区居民户口,购买集资房的,按购买商品房标准缴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2)非沈家门旧城区居民户口,购买集资房的,除按旧城区居民购房标准交纳相关税费外,还须缴纳副食品调节基金和按原办法收取必要的规费。
  (3)除购房者按上述要求交清有关税费外,卖出单位还应补交减免部分的基础设施费、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及其它相关税费,此后,准予购房者办理交易买卖手续。
  二、商品房、上市房改房、私房
  非沈家门旧城区居民户口,在沈家门旧城区内购买商品房、上市房改房、私房的,分别按规定交纳税款、副食品调节基金、交易手续费及按原办法收取必要的规费。
  沈家门旧城区内私房买卖必须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规划已明确属近期改造的区域,不予办理私房买卖。
  三、按原办法收取的有关规费由建设局核定收取,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税款由税务部门核定收取。
  四、其他
  1、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东港开发区、浦西工业区对上述房屋买卖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普陀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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