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舟山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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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普陀区政府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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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普政发〔2009〕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舟山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政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舟政发〔2009〕3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舟山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定海区、普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精神,结合舟山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区域 舟山市区,包括定海区、普陀区和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二、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定海区30000-66000元/亩、普陀区30000-60000元/亩、普陀山44000-54000元/亩(详见附件)。征收园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的区片综合地价参照耕地标准执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耕地标准的50%。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定海、普陀两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和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舟山市区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舟山市区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表一:定海区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表二:普陀区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表三:普陀山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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