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舟普政发〔2002〕35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1-07 |
舟普政发〔2003〕66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舟普政发〔2002〕35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遵守WTO运行规则,进一步集中有限资金,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经研究,对舟普政发〔2002〕35号文件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第十一条“进一步扩大产品出口。对自营出口企业的中小企业,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每新增1美元出口,奖励人民币0.01元。”的政策。凡列入区级以上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名录,并经区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为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其相应政策按舟普政发〔2003〕42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调整后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和《浙江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引导中小企业强化品牌意识。中小工业企业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1万元、10万元、20万元;获得市级、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20万元、50万元(含区级以上奖励部分)。”调整为:引导中小企业强化品牌意识。中小工业企业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1 万元、5 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8万元、15万元(含区级以上奖励部分)。
三、本通知自2003年度始执行。
特此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