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1-07
舟普政发〔2002〕35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一)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我区的水产加工、五金机械、船舶修造等传统产业;鼓励企业向信息产业、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新医药化工、旅游商品以及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多种形式发展与国内外大企业的配套协作关系。大力培育扶持“小型巨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依托特色产业、区域特色经济加快发展。
  (二)鼓励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中小工业企业开发的经科技局认定的新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凡被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目录的,3年内,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按该新产品当年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超上年缴纳部分予以贴息补助。
上述所指的地方所得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2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
  (三)推行全程标准化生产。中小工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经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奖励人民币0.2万元。
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中小工业企业获得ISO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欧盟HACCP、美国FDA等认证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引导中小企业强化品牌意识。中小工业企业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1万元、10万元、20万元;获得市级、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20万元、50万元(含区级以上奖励部分)。
  (五)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采用调剂、整理、置换等办法,优先解决工业园区的企业用地。工业园区建设每年按土地出让面积(工业项目),每亩补助人民币0.2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市重点工业园区的,在享受市政府扶持政策(舟政发〔2002〕35号)的前提下,不足部分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补助。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费全额返还给所在乡镇(街道)。
  (六)鼓励发展家庭工业。各镇乡、街道要积极为家庭工业做好水、电、厂房、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服务。新办家庭工业户,3年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全额予以补助。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费附加除外)、基金全额减免,一定3年不变。家庭工业户在设立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规费除法定外一律免收。
  二、 加大企业创新力度
  (七)加快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小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扣除。鼓励企业和自然人到普陀海洋高科技园区创业中心创业,并享受创业中心特殊优惠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凡符合地方产业政策并经区经贸局核准的一次性设备投资在25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按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3个百分点内予以技改贴息;区重点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1-2个百分点。凡经权限部门审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期限为5年。
  (九)加快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进程。中小工业企业可将实施管理信息化的投入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享受技改贴息优惠政策。
  (十)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凡列入市级以上技术开发中心名录的企业,给予市级以上补助额25%的配套补助。中小工业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不受比例限制。鼓励科研机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职创办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对离职创办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的,可保留公职2年,工龄连续计算。

三、 全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十一)进一步扩大产品出口。对自营出口的中小工业企业,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每新增1美元出口,奖励人民币0.01元。
  (十二)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坚持内外商一起招,内外资一起引的原则,精心选择一批项目、挑选一批企业、推出一批产品,吸引外来资金。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市外资金引荐成功者,可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机关单位和职务引进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支持各乡镇(街道)工业项目在区内异地落户,凡进入区内工业园区落户的,其产值及税收在引荐乡镇(街道)与企业落户乡镇(街道)之间按7:3分配,一定3年不变。
  (十三)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中小工业参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广交会、华交会的,每个参展摊位费的3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补助;凡到境外参展的,每个参展摊位费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补助(含区级以上补助部分);鼓励中小工业企业到境外兴办经营机构、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凭有关证件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支持政策。

四、 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十四)区政府设立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下列事项:
  1、中小工业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
  2、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工业园区建设;
  3、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4、鼓励中小工业企业的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5、中小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
  6、中小工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7、贴息、奖励及其他事项。
  (十五)政府通过贴息、补助等形式鼓励中小工业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凡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中小工业企业(不含水产加工企业),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贴息补助。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的8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贴息补助,后两年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贴息补助。
  原办中小工业企业(不含水产加工企业),按其2001年缴纳入库的地方所得税收为基数,每年环比递增8%,3年内,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超基数部分给予贴息补助。
  新办水产加工企业第一年按当年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税负标准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40%的贴息补助。原办的水产加工企业税收政策另行制定。
上述补助资金用于中小工业企业再发展。
  (十六)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允许新办中小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先期办理抵押手续。进入工业园区的中小工业企业在向园区管理部门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后,可由园区管理部门向该企业提供一次性等额贷款的信用担保,在办妥土地出让手续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两证”办全后,以“两证”向金融部门补办抵押手续。金融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信用证、打包贷款、押汇、票据承兑等多种金融服务。
  (十七)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营业税3年,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未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3年内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全额贴息补助,用于担保公司充实担保风险基金。
  (十八)区级信用担保公司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确定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区级扶持担保名录,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
  (十九)设立乡镇(街道)工业升位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设立成本。凡申请设立中小企业的,由区审批办证中心办理所有登记、审批手续,实行一个口子对外,并联审批办证。
  (二十一)继续推行中小工业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收费实行公开亮证,法定收费项目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
  (二十二)切实解决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用地。各乡镇(街道)要把发展中小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中小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工业性用地基础设施费减半征收。
  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发展用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按成本价收取,免缴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土地管理费按2%收取。
  支持各工业园区建造标准厂房,以出租形式解决中小工业企业创业初期的资金困难。以成本价出租标准厂房所缴纳的房产使用税和营业税,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全额贴息补助。对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实行先租后卖的,其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金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全额贴息补助;上缴地方的费用除工本费外全部减免。
  鼓励利用市外资金嫁接改造老企业,其产权过户过程中,以成本价转让部分所发生的相关税金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全额贴息补助,相关费用全额减免;房产及土地增值部分发生的相关费用减半收取。
  (二十三)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各类检查,改进执法、检查、管理方式,维护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除工商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吊销、没收中小企业营业执照。
  (二十四)上述提到的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安排的贴息资金,各中小工业企业于次年1月25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并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与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于2月15日前办妥贴息拔款工作。

六、 切实加强领导,合力推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区经济贸易局作为区政府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区中小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并会同区科技局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十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涉及到政府和社会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经贸、计划、财政、工商、体改、劳动、科技、质监、外经贸、金融、法制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七、 本意见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八、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六横镇工业企业扶持政策已按三大岛政策另行制定,不再按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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