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投资项目登记办法 |
来源: -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1-08 |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根据市经贸委舟经贸发〔2002〕72号文件精神和区政府对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允许类项目; (三)项目固定资产在市规定的区级审批限额以内,即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 第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表式要求填报《普陀区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审核盖章后送区经贸局投资技改科。 第四条 项目登记备案表是项目单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条 登记备案项目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填写备案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备案。 (一)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发生变化;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 (三)项目投资额调整幅度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10%以上。 第六条 1000万元以上项目登记备案由市经贸委办理。需享受市及以上有关部门优惠政策的技改项目按原办法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政府或部门出台新的办法、规定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