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促进普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 税收方面
1、 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24%、2.4%计征。
2、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属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
3、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电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企业缴纳所得税属地方所得部分通过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补助,补助的金额不超过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50%。
4、 鼓励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性项目,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五年缴纳的地方所得税通过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
5、 对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还可以延长三年享受减半缴纳所得税政策。
7、 外商投资荒岛、荒山、荒滩从事种植、养殖开发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第1、2款优惠政策外,自投产后生产环节所缴纳的农林特产税,经批准,头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8、 外商投资开发新的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缴纳的所得税,经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中属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该类项目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经批准,企业缴纳营业税的50%通过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对重点开发建设区新投资的旅游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正式营业起三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属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优惠20%。
9、 鼓励外商投资信息咨询、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属地方部分由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属地方部分的50%由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
1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地方所得部分的3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投资者申请,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
11、 被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其中外商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经批准,自投资经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份,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
12、 凡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其中外商实际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
13、 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凡嫁接型企业外商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以嫁接前一年的增值税为基数,在两年内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
14、 外商投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
15、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单独实施优惠政策。
二、 收费方面
16、 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对法定收费项目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工本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区内其它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取,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取。
17、 对新办、扩建、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类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总投资额在100万元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按标准的20%收取;总投资额在10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按标准的10%收取;总投资额在2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按标准的5%收取;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免收。
18、 外商投资企业在创立和生产过程中,免收或返回下列费用:
(1)有线电视初装费;
(2)人防费;
(3)墙改基金;
(4)污水并网费的50%;
(5)水利基金的50%;
其他有关生活设施收费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 用地方面
19、 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20、 外商在我区投资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其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岸线)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后五年减半征收。
21、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予以优惠,并免收土地出让金区留部分。对本区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高科技项目及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单独实行优惠政策。
四、 其他政策
22、 对外商投资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安排一定比例的技改贴息资金予以扶持。其中水产加工企业为1-2%,非水产加工企业为2-3%,旅游项目为1-2%(若投资设立旅游饭店的,须达到三星级标准),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再上浮1-2个百分点。
23、 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24、 对引荐投资项目成功者,根据外商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实行报批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前必须填写申报表,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检查,全年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
26、 子女就学:外商子女就学优先照顾,自愿择校,并免收学区借读费,其他收费标准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具体由区外经贸局出具证明,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27、 外商就医:由区外经贸局提供在普陀的外商名单,区卫生局负责发放《外商就医医疗卡》,优先诊疗。
五、 服务承诺
凡在普陀投资的外商企业的相关登记、审批事项均实行一门受理、一门办结,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服务。
六、 本优惠政策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七、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