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普陀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凡直接介绍区外投资者来普陀进行投资(原则上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区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均可予以奖励。
(二)本区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联络引荐区外投资者来普陀投资的,其应得奖金奖励给所在单位,个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所开支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予以补助,并由所在单位按引荐者贡献大小酌情予以奖励。
(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项目是指普陀区域外的投资者来普陀投资工业、旅游业、港口业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具体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见附件)。
(四)对未列入鼓励投资范围的产业及项目,如需要奖励,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也可对引资者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资金如期到位,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市外资金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境外资金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奖励币种为人民币),区外市内资金按实际到位金额的2.5‰给予奖励。个人所得部分奖金由兑现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凡引进投资大、效益好,对普陀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投资行为不能奖励,已奖励的予以追回。
三、奖励程序
(一)奖励兑现时间为外来投资项目正式投产之后。对分期出资的兑奖,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数额予以奖励。
(二)凡申请奖励的引荐者到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并需提供介绍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税务登记等证书复印件,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人须持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件),以及外来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三)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对引荐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引荐者或其委托人持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表格及有效证件,到区财政局领取奖金。
四、奖金来源
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的奖金,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税收归属关系或项目隶属关系,由区财政和税收归属地的乡镇(街道)各列支一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试行,区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