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者给予下列优惠政策和投资服务

来源: -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1-07
  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优惠税率24%﹑2.4%计征。
  对生产型外商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鼓励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性项目,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还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荒岛﹑荒山﹑荒滩从事种植﹑养殖开发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除享受第1﹑2款优惠政策外,自投产后生产环节所缴纳的农林特产税,经批准,前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对外商投资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予以扶持。其中水产加工企业1-2%,非水产加工企业2-3%,旅游项目为1-2%(若投资设立旅游饭店的,须达到三星级标准),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再上浮1-2个百分点。
  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单独实施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区政府建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对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和扶持。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对法定收费项目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并开具区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工本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区内其它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取,无幅度一律减半收取。
  对新办﹑扩建﹑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类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按标准的20%收取;总投资在10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按标准的10%收取;总投资额2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按标准的5%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在创立和生产过程中,免收或返回下列费用:
  有线电视初装费
  人防费
  墙改基金
  兵役义务费
  污水并网费的50%
  水利基金的50%
  教育费附加
  其它有关生活设施收费享受当地居当同等待遇。
  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外商在我区投资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其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岸线)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后五年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对引荐投资项目成功者,可根据外商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
  子女就学:外商子女就学优先照顾,自愿择校,并免收学区借读费,具体由区外经贸局出具证明,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外商就医:由区外经贸局提供在普陀的外商名单,区卫生局负责发放《外商就医医疗卡》,优先诊疗。
  服务承诺:凡在普陀投资的外商企业均实行一个口子受理,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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