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来源: 区府办 作者:区府办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金融改革创新,规范民间金融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省、市各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形势,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我区企业90%以上属于中小企业范畴,更好更快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对加快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近年来,由于受到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大环境影响,在当前劳动用工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区部分企业面临较大资金压力,个别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的现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全区各地各部门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主动应对,加强防范。 二、推进金融创新,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要素制约 (一)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 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将船舶修造、水产、海运、远洋渔业、商贸、旅游等我区支柱产业列为信贷扶持重点,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贷款;要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 (即单列小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定、单独会计核算)管理,确保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对中小企业不抽贷、不压贷,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要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不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限制贷款利率上浮程度。同时在发放企业贷款时,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除外),不得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提供资金,不得将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对资金一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主办行为主,联合其他贷款银行统一开展救助;对已出现危机的企业,也要尽可能给予资金帮扶,支持重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银行业机构落实贷款新规,保证信贷资金真正投入到实体经济。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完善企业诚信评价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一步扩大专项信用贷款的协作银行和扶持企业范围,积极配合市级专项信用贷款扶持企业的重新筛选,并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参与政府专项信用贷款。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评估、保险、公证等事项,并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登记部门应予认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或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区政府增加区担保公司资本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政府重点扶持行业企业融资难问题。区信用担保公司要完善担保办法,继续做大做强担保规模。放大贷款担保倍数,增强担保实力,扩大企业担保覆盖面。要创新担保公司管理模式,探索发展集群式、互助式、会员式的担保模式;探索建立再担保机制,组建再担保公司,为担保业整体增信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进一步改进合作方式,推进银企合作向纵深发展。鼓励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积极探索贷款担保和授信方式,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努力解决中小企业抵押难、贷款难。持续推进从单纯不动产抵押向多元化动产抵押、从公司有限责任担保向个人无限责任担保、从单一债务人向上下游供应链关系人、从单一保证向抱团增信和多户联保等担保方式的转变。实施企业股权、商标权以及在建船舶、海域使用权等质抵押,特别是在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方面,要重点解决登记难的问题,使该项业务有实质性的突破。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业务合作,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进一步优化网点功能服务,积极支持邮政储蓄银行提升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水平。深化渔农村金融改革,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加快村镇银行发展。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探索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 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在我区的推广实施,积极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普陀拓展业务,努力开发适合从事出口业的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为企业贸易融资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区域性保险产品和特色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建立合作各方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四)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加强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推进企业以直接上市或买壳上市等形式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上市后再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鼓励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设备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完善海域使用权等权利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公司股权出质工商登记业务,盘活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创建区级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平台,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参与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平台。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融资,在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同时,支持更多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鼓励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 三、落实帮扶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区财政继续安排扶持工业、商贸、旅游等专项发展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重点投放于促进技术创新,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企业结构、节能减排,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领域。 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继续实施《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等原有扶持政策,对于已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企业,提前兑现奖励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实施产业间联合兼并、优化资源配置,合并后企业二年内地方财政所得超原合并企业部分60%奖励给企业,其中今明两年水产企业二年内地方财政所得超原合并企业部分全额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收地方净所得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政策支持,鼓励远洋企业做精做强,积极培育远洋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大力拓展国际国内市场,支持企业自营生产的产品直接进入国内终端市场销售。积极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工业。继续实施并完善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对金融风险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情况,与企业共度难关、共促发展,对企业生产用电、用水等需求要给予有效保障。 (二)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及省政府近期出台的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揽子配套扶持政策要求。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到3%。对向规模以下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型小企业出租标准厂房的出租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的科研、咨询、检测等机构,允许其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2011年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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