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来源: 普陀区人民政府 作者:普陀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0-04-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扶持办法,完善企业扶持政策,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7〕29号)、《关于加快船舶配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8〕14号)、《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舟普政发〔2008〕2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8〕28号)、《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9〕6号)、《海上工程产业扶持意见》(舟普办〔2009〕150号抄告单)有关政策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7〕29号)有关内容的调整。

(一)取消第二条第一款第6点“加快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工业企业。大力推进我区工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不断增强我区工业经济总量和综合实力,支持大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区政府确定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为扶优扶强企业。政府对连续三年工业产值增幅达到全区同业平均增幅、且地方财政所得年增幅达到全区同业平均增幅的扶优扶强企业给予奖励。企业地方财政所得超过全区同业平均增幅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用于技改投入,并给予企业经营者相应的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第二条第二款第12点:“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政府对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奖励。”调整为:“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政府对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6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奖励。”

(三)取消第二条第三款“合力推动家庭工业发展”。

二、《关于加快船舶配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8〕14号)有关内容的调整。

第二条第二款:“大力支持船舶配套企业的创立和发展。鼓励区内外资金投入举办船舶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对200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船舶配套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超过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4万元、36万元、60万元、12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带动本地船配业发展作用突出的企业,可以实行一厂一策奖励制度。”调整为:“大力支持船舶配套企业的创立和发展。鼓励区内外资金投入举办船舶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对200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船舶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超过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4万元、36万元、60万元、120万元。期满后,按《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7]29号)规定政策执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带动本地船配业发展作用突出的企业,可以实行一厂一策奖励制度。”

三、《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舟普政发〔2008〕27号)有关内容的调整。

取消第30条“鼓励服务业企业提高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水平。对服务业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不包括建筑安装、房地产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奖励。”

四、《关于进一步加快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8〕28号)有关内容的调整。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企业拥有集装箱货运车辆5辆(含5辆,牵引车和挂车并作1辆计算,以下类同)以上20辆以下,20辆以上(含20辆)的,并且当年无欠税,每实现缴税营业额100万元,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调整为“企业拥有集装箱货运车辆20辆(含20辆,牵引车和挂车并作1辆计算)以上的,并且当年无欠税,每实现缴税营业额1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1.8万元的奖励。”

(二)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企业拥有的厢式货运车辆总吨位在50吨以上(含50吨)100吨以下、100吨以上(含100吨)的,并且当年无欠税,每实现缴税营业额100万元,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调整为:“企业拥有的厢式货运车辆总吨位在100吨以上(含100吨)的,并且当年无欠税,每实现缴税营业额1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1.8万元的奖励。”

(三)取消第二条第三款“实行扶优扶强奖励政策。货运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5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的,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奖励。”

五、《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9〕6号)有关内容的调整。

第11条:“鼓励企业实施产业间横向、纵向的联合整合及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合并、兼并(不含关联企业)的方式嫁接经营状况欠佳的小企业、老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合并后企业二年内地方财政所得超原合并企业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调整为:“鼓励企业实施产业间横向、纵向的联合整合及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合并、兼并(不含关联企业)的方式嫁接经营状况欠佳的小企业、老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对合并后企业二年内地方财政所得超原合并企业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

六、《海上工程产业扶持意见》(舟普办〔2009〕150号抄告单)有关内容的调整。

(一)第二条第一款:“实行财政补助政策。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50%的补助。”调整为:“实行财政补助政策。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50%的补助。”

(二)取消第二条第二款“实行扶优扶强奖励政策。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将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奖励。”

(三)新增:“对我区经济社会贡献较大或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可以实行一企一策奖励政策。”

七、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的调整。

上述《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7]29号)等6份文件所涉及的地方财政贡献统一调整为企业缴纳的主营业务营业税、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并扣除企业出口退税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和上解市级财政部分。

八、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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