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来源: 区府办 作者:区府办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9-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舟委办〔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农业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推动海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只能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即所有权不变,承包权稳定,经营权搞活。同时鼓励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流转形式,促进土地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尊重农户的意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等名义强行收回承包权,迫使农户流转。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土地流转。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和超过承包期限。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区域布局相适应。要考虑农村劳动力转移、非农产业发展程度等因素。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做好分类指导工作。

  (四)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原则。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通过强化乡村二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流转

  (一)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具体负责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政策咨询、收集发布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开展土地流转储备、委托流转、引进经营主体、指导流转合同签订、鉴证、调解处理土地流转矛盾纠纷等事项。村(社区)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配备土地流转工作人员,向农户搜集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并进行预登记,向区、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提供土地预流转动态,同时协助调处土地流转纠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在积极引进新的经营主体同时,努力做好承包农户的工作,解决好经营主体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协调处理好双方矛盾,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二)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新模式,鼓励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鼓励农户筹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前提下,农户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份形式共同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三)积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搞规模经营。

  (四)规范流转手续、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一是全区颁发全省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土地流转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不签)。二是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凡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签订合同。三是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区、乡镇(街道)、村(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台账,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五)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土地流转收益归流出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委托集中统一流转的,流转费标准可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产出情况,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流转土地如被征收的,流出户按规定享受土地征收后应得的权益。

  因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按属地管理原则予以解决。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工作。经协调、调解不成的可向市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扶持机制

  (一)财政扶持

  1.土地流出农户: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规定享受资金补助。

  2.为鼓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土地流转,2009年起,对新增土地流转连片面积在1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5年以上,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由区和乡镇(街道)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负担给予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每亩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扶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对新建入股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发展农业生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服务、统一品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经工商登记,并经区级有关部门认定,区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鼓励工商资本承租土地,投资开发效益农业。其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承租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对于投资规模特别大(投资额在千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在区域内起到农业示范作用的,按“一企一议”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二)信贷支持

  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三)落实配套设施用地政策

  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适量的简易仓库、晒场、管理房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的5‰比例以内使用,作为设施农业用地,但需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要合理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经营规模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加工项目用地。

  (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增加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五)流转抛荒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连续抛荒两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内的土地经营权。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抛荒土地。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将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渔农办、国土、农林、财政、农村金融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土地流转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总体协调、全区监管、措施落实、考核督查、扶持政策制定等工作;乡镇、街道也要相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负责做好政策落实、规范管理、土地的集中连片整理和基础设施改善、政策解释等工作,并出台相应的土地流转扶持政策。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正确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加快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消除他们的顾虑,树立正确的观念,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要制定并落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对在土地流转中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努力使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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