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1-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快普陀临港型工业发展,扶持和培育传统优势产业,全面改造升级船舶工业,促进我区船舶工业向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产业规划和行业管理
  (一)制定我区船舶工业产业发展规划,明功船舶工业发展
方向和目标。加快船舶工业基地建设,注重高起点规划,打造集船舶修理、船舶制造,拆船洗舱于一体的,在国内外具有较高水平的船舶工业基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
  (二)成立普陀区船舶行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全区船舶行业
的指导和协调,编制全区船舶行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船舶行业的统计、检查和船舶市场的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经济贸易局。
  (三)组建普陀区船舶行业协会,负责指导船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
  二、加快结构调整
  (一)支持船舶工业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能力,鼓励船舶工业企业向“专、精、特、强”方向发展,以多种形式与国内外大型船舶工业企业发展协作配套关系。
  (二)不断扩大开放范围和领域,积极鼓励和引导船舶工业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发展外籍船舶修理业务。对新取得外籍船舶修理从业资格的船舶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鼓励和支持船舶工业企业发展外协生产,改造提升船用配件、机械制造、钢结构加工等配套产业。鼓励和支持船舶工业企业在区内发展家庭工业,对其扩散到区内家庭工业户加工的产值给予5‰的奖励。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对2003年1月1日起投产的万吨级以上船舶修造企业,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的2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
  (二)鼓励船舶修造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拓展产业链。对2003年1月1日后,船舶修造企业投资新设立的相关配套产业的生产企业,经区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共同认定后,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实际产品销售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
  (三)对原办的万吨级以上船舶修造企业(含经认定的原办船舶工业外协生产企业),按其2002年实际缴纳入库的地方所得税收为基数,每年环比递增5%,3年内,其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超基数部分,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
  (四)鼓励和支持船舶修造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万吨级以上船舶工业企业,区级技改贴息部分,按企业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的0.5%予以安排,分3年贴足,并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技术改造贴息。
  (五)切实解决船舶修造企业发展用地。万吨级以上船舶修造企业发展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按成本价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减免。对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策”办法。  
  (六)对船舶修造企业在开办和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的30%收取。
  (七)对区内万吨级以上船舶修造企业优先向金融部门推荐,并优先列入区级担保公司扶持名录。
  四、本意见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2﹞35号)执行。
  五、  对外商(指境外投资,含港、澳、台地区)投资的船舶工业企业,其优惠政策参照(舟山市普陀巨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2﹞36号)执行,
  六、对列入区级扶忧扶强名录的船舷工业企业,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  对六横岛内船舶工业企业,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政策由六横镇自行制定,其他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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