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1-07
舟普政发〔2004〕77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继续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工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一)区政府设立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和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下列工业企业发展的事项:
  1、创业辅导和服务;
  2、资助工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产业基地建设;
  3、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4、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5、资助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
  6、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7、贴息、奖励及其他事项。
  (二)政府通过贴息、补助等形式鼓励工业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凡2005年1月1日起新办的工业企业(不含水产加工企业),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给予贴息补助。3年后按该企业前一年应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每年环比递增8%为基数,当年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超基数部分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80%,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给予贴息补助。3年后按该企业前一年应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每年环比递增6%为基数,当年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超基数部分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原办工业企业(不含水产加工企业),按其2004年应缴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每年环比递增8%,当年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超基数部分给予贴息补助。
  2002年至2004年认定的工业企业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享受3年后,按本政策原办工业企业贴息补助标准执行。
  上述所指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2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
  (三)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工业企业发展的力度,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并积极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信用证打包贷款、押汇、票据承兑等多种金融服务。允许新办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先期办理抵押手续。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后,可由各级信用担保公司向该企业提供一次性等额贷款的信用担保,在办妥土地出让手续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两证”办全后,以“两证”向金融部门补办抵押手续。
  (四)区级信用担保公司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确定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公司担保名录,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
  二、大力推进临港型工业快速发展
  (一)船舶修造业。
  1、支持船舶修造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能力,以多种形式与国内外大型船舶企业发展协作配套关系。
  2、凡2004年1月1日起纳入船舶行业发展规划新建、扩建的万吨级以上船舶修造企业,自生产之日起3年度内,按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按年度分别予以80%、60%、50%贴息补助。3年后按该企业前一年应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每年环比递增8%为基数,当年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超基数部分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如有出口退税的船舶修造企业,其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将在当年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贴息补助中扣除,扣完为止。
  3、切实解决船舶修造企业发展用地。万吨级以上船舶修造企业发展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按成本价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减免。对重大项目用地,则可采取“一企一策”办法。
  (二)水产品精深加工业。
  1、水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是指水产品原料经过二次以上加工且明显提高附加值的产品。主要包括:
  ⑴各类熟制水产品、即食水产品和休闲水产品;
  ⑵利用新技术、高科技处理的水产品。如脱脂、超低温技术等;
  ⑶用水产品加工或提取的各类海洋药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等;
  ⑷利用低值水产品、边角下脚料、头足原料及水产废弃物加工的水产品。
  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是指企业自营生产的精深加工产品销售值占全部销售产值50%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
  水产品精深加工产品和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水产品精深加工认定办公室负责认定,成员单位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管理监督局、区质监分局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凡2004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自生产年度3年内,其精深加工产品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的50%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予以贴息补助。3年后按该企业前一年应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每年环比递增8%为基数,当年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超基数部分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原办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按该企业前一年应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每年环比递增8%为基数,当年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超基数部分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如有出口退税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其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将在当年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贴息补助中扣除,扣完为止。
  3、加快水产加工企业管理创新。企业可将实施质量安全防范体系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投入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享受技改贴息扶持政策。凡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新获得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称号的,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
  三、合力推动家庭工业发展
  (一)实行家庭工业预备期登记制。家庭工业是指以来料加工为主业,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对从事家庭工业的经营户,可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和个人身份证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家庭工业集中的村(居委),由村委会(居委会)统一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也可由工商部门上门集中办理登记手续。对一般来料手工加工业可视作家庭副业对待,对暂不具备开业条件的家庭工业户先允许其准入,实行企业预备期一年,符合条件后再换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预备期登记。
  (二)凡2004年1月1日之后新办的家庭工业,其创办时的设备投资,经镇(乡)街道审核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15%的补助。其后新增的投资(设备)享受3%的技改贴息。区政府每年评选10-20户家庭工业示范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减轻家庭工业户税费负担。自生产年度3年内,家庭工业户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给予贴息补助,3年后按原办工业企业贴息补助标准执行。
  家庭工业户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共同认定。
  (四)建立家庭工业融资体系。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将家庭工业融资担保纳入乡镇(街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行农村家庭工业户房产、责任田土地使用权抵押等融资办法,经审核确认的家庭工业户可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使用权登记。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为家庭工业提供生产业务的中介经纪人队伍。各地要把发展家庭工业放到突出的地位,建立和发展家庭工业中介服务机构,为家庭工业户找产品、拓市场服务。鼓励以村为单位成立家庭工业服务机构开展对外业务联系。凡市外产品引入区内家庭生产的,按实际发生的产品销售额,由区政府给予奖励,年产品销售额不足100万元的,按1%予以奖励,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予以奖励。
  四、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一)支持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水产加工、五金机械、船舶修造等传统产业;鼓励企业向信息产业、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新医药化工、旅游商品以及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化生产。
  (二)推行标准化生产。企业凡获得ISO14000、绿色环保、EC、HACCP、美国FDA等认证之一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立品牌。企业凡获得省和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和8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人民币8万元和15万元。
  (四)引导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到境外参展的,参展摊位费的50%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给予补助;企业到境外兴办经营机构、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其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凭有效证件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政策。
  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出口竞争力,并有利于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对企业当年在国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按其实际支付的出口信用保险费15%给予补助。
  五、增强企业创新力度
  (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和自然人到普陀海洋高科技园区创业中心创办高科技产业,并享受创业中心高科技园区优惠政策。
  (二)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并经区经贸局核准的重点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安排技改贴息。凡经权限部门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期限为5年。
  (三)鼓励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产品专利权。凡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试制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列支。
  (四)加快工业企业管理信息化进程。企业可将实施管理信息化资金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享受技改贴息优惠政策。
  (五)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凡成立水产品精深加工、船舶工业研发中心并经各级权限部门认定的,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按国家、省级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凡列入省级以上技术开发中心名录的企业,给予省级以上补助额25%的配套补助。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不受比例限制。
  六、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设立成本。凡申请设立工业企业的,由区审批办证中心办理所有登记、审批手续,实行一个口子对外,并联审批办证。
  (二)推行工业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收费实行公开亮证,法定收费项目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资源补偿性(区属所得部分)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
  (三)鼓励利用市外资金嫁接改造老企业,其产权过户过程中,以成本价转让部分所发生的相关税金(区属所得部分)由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给予全额贴息补助,相关费用全额减免;房产及土地增值部分(区属所得部分)发生的相关费用减半收取。
  七、上述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不累加,从高享受。
凡享受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贴息补助的企业,由各工业企业于次年1月初,到区财政局领取申请表,2月底前上报区财政局。
  凡享受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安排的贴息资金的工业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上报区经济贸易局。
  八、切实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区经济贸易局作为区政府工业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区工业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并会同计划、财政、工商、体改、劳动、科技、质监、外经贸、金融、法制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协调、服务、指导和管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区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九、本意见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发布的有关工业经济的相关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六横镇工业企业除税收政策外其余按三大岛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返回上页】【返回首页】【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