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产品精深加工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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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07 |
舟普政发〔2003〕42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水产品精深加工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水产加工企业产品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加快培育一批核心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打造国内一流的水产品精深加工基地,特制定本意见。
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是指水产品原料经过二次或二次以上加工工序或添加其它辅助原料以明显提高附加值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各类熟制水产品、即食水产品、休闲水产品;
2、利用新技术、高科技处理的水产品,如脱脂、超低温技术等;
3、用水产品加工或提取的各类海洋药物、保健食品、调味品等;
4、利用低值水产品、边角、头足原料及水产原料废弃物加工的水产品;
5、其它产品附加值超过50%并经认定的水产品。
上述产品不含“三无”产品。
二、本意见所列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是指企业自营生产的精深加工产品销售产值占全部销售产值50%以上,并经区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的水产品加工企业。
三、加强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条件认定工作。区政府成立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认定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区经贸局、区发展计划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人民银行、区工商分局、区国税管理局、区质监分局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
四、鼓励水产品加工企业大力拓展国内市场。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自营生产的精深加工产品直接进入国内大中型超市销售的,按上年度该产品超市的实际销售额(不到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为基期基数,新增部分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按2‰予以奖励。
五、进一步扩大产品出口。对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自营出口的精深加工产品,按该产品的上年度出口额(不到100万美元的按100万元美元计算)为基期基数,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凡2003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经区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后,3年内,该企业缴纳入库的地方所得税收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
原办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以2002年全年缴纳入库的地方所得税收为基期基数,每年环比递增8%,超基数部分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50%的贴息补助。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部门要把支持水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作为信贷扶持重点,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并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自营出口企业可凭出口退税凭证向各有关银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其实际支付利息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的贴息补助。
八、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水产品加工企业因开发新产品而添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其投资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期限为5年。
水产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项目的投入,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按该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安排1%的区级技改贴息,两年内贴足。
九、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凡成立水产品精深加工研发中心并经各级权限部门认定的,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补助。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发研制新产品、拓展市场,区政府建立投资风险担保机制,对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优先纳入风险担保对象。
十、加快企业管理创新。企业可将实施质量安全防范体系和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投入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享受技改贴息扶持政策。凡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新获得的有机食品、AA级绿色食品、A级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称号的,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含区级以上奖励部分)。
十一、对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优先列入区级培育和扶持的优势工业企业名录。
十二、本意见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定三年。如与区政府已出台并生效的其他优惠政策相重复的,按就高就优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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