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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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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07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工业企业,大力推进我区工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不断增强我区工业经济总量和综合实力,努力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目标和条件 (一)培育目标 以2002年规模企业为基础,突出龙头带动作用。到2007年,培育全区销售收入超20亿工业企业1家;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工业企业1家;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工业企业5家;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工业企业15家。 (二)培育条件 1、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2、财务制度健全,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有较好的创利税能力; 3、2002年度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水产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且有盈利; 4、企业是独立纳税主体,依法经营,产权清晰,企业内部管理良好,重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注重企业文化建设。 5、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并已制定企业5年发展规划; 6、企业班子战斗力强,组织结构合理。 二、企业发展要求 (一)水产加工企业 1、年销售3亿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年递增25%以上; 2、年销售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企业,销售收入年递增30%以上; 3、年销售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企业,销售收入年递增35%以上。 (二)其他工业企业 1、年销售1亿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年递增20%以上; 2,年销售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企业,销售收入年递增25%以上; 3、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企业,销售收入年递增30%以上。 三、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列入区重点培育和扶持的水产加工企业,其按综合征收率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以上年度实际入库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在完成年度目标后给予企业50%的补助。 列入区重点培育和扶持的其他工业企业,在按本意见要求完成当年发展目标后,其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2)35号)规定,环比递增下浮3个百分点,超基数部分在年度目标完成后给予全额补助。 (二)对自营出口企业,可实行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并按托管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20%的贴息补助。 (三)对投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且投资总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向市、省、国家推荐上报。 (四)对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企业, 区内务金融部门应优先满足贷款需求,并在每年年初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企业资产不足抵押时,其融资担保列入区担保公司重点扶持名录。 (五)对重点培育和扶持企业的新增工业用地,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一次性置地在50亩以上的,土地价格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实行“一厂一策”。 (六)支持区级重点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创建技术研发中心。凡列入市级以上技术开发中心名录的,可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2)35号)规定并上浮5个百分点予以配套奖励。 (七)在目标期内,按本意见目标要求,对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10亿元、3亿元、1亿元目标的企业,由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用于企业经营者分配,并分别授予企业经营者“普陀区经济发展功臣”、“普陀区经济发展精英”、“普陀区经济发展杰出人才”和“普陀区经济发展突出人才”称号。 (八)对涉及重点培育和扶持企业的各项检查,必须报区政府备案,重大检查活动,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九)对列入区级重点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区政府相关会议,并由区政府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四、实施办法 (一)建立区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区优势工业企业的确定、发展规划论证及工作指导,成员由区经济贸易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分局、人民银行及有关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贸易局。 (二)资格认定采取企业自我申报,审定委员会审核的方式。符合本意见条件的企业,需制定本企业5年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等申报材料,在每年2月底前报区经济贸易局, 由区经济贸易局召集进行审定。新开办工业企业,在正式投产一年后,方可进行申报。 (三)对列入区级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优势工业企业,由区经济贸易局代表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发展目标责任书》。 (四)对列入区级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优势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对其中一年未完成发展目标的,由审定委员会组进行论证分析,如论证结果认为该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的,取消该企业的区级重点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资格;如认为该企业仍有发展潜力,可保留区级重点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资格一年, 一年后女,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取消区级重点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资格. (五)除本意见第三条第7款外,企业不得将本意见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用于个人分配,只能用于企业更新改造,如有移用。收回扶持资金,并停止享受本意见。 (六)本意见政策扶持资金在目标期内不计入企业资产.在目标期内。如企业被取消重点培育和扶持优势工业企业资格的,须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如企业在目标期内完成发展要求的,扶持资金可以让渡给企业,并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让渡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则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未列明事项,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2]35号)执行。 六、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优势工业企业,可参照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七、本竟见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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