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09-16

舟普政办[2011]14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0〕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舟政发〔2010〕74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支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

(一)福利企业为其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同级财政(不少于所需资金的50%)在下一年度按照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对超比例安置舟山籍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且安置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的,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过25%至35%部分,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5%至45%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超过45%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同级财政(不少于所需资金的50%)解决。

(三)享受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福利企业,必须与残疾职工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残疾职工年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各级政府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成效显著的福利企业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

(三)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

(四)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五)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舟人劳社险〔2007〕233号)规定继续延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止。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福利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福利企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二)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训、保障等方面优先落实我市各项人才政策。

(三)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福利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四)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当地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五、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县级普查率必须达到100%,市级抽查率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税务、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稽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福利企业△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舟山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部、省属在舟单位,驻舟部队。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8日印发

 

 

 

 

 

 

 

 

 

 

 

 

 

 

 

 

 

 

主题词民政  福利企业△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 区法院, 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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