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督促落实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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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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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普陀区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督促落实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普陀区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督促落实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促进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普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审计整改事项,是指审计反映的具有典型性、宏观性、普遍性特征,部门(单位)不易纠正或难以整改到位,需要政府协调、部门协作解决的问题事项。具体包括: (一)“上审下”反映出来的重大审计整改事项; (二)“同级审”反映出来的重大审计整改事项; (三)其他审计反映出来的重大审计整改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督促落实”,是指运用日常审计手段难以解决,需要政府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按照一定程序,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和影响绩效发挥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建立长效预防机制的过程。 第四条 整改落实的责任主体包括存在问题的单位、承担完善行业管理和体制机制的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关联单位。 第五条 加强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督促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 第六条 明确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重大审计整改事项任务分解及责任落实。 区监察局参与重大审计整改事项落实方案的商讨,加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监察。 区财政局参与重大审计整改事项落实方案的商讨、任务的分解,负责与财政相关重大整改事项的落实,参与评估整改结果,加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财政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梳理、提交重大审计整改事项,酝酿、提出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的落实意见及建议,参与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初步落实方案的商讨、任务分解,负责评估整改结果,加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审计监督。 办公室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收集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组织、商讨、形成初步落实方案,提交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审议单,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草拟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督办单,跟踪评估整改进度和结果,提交重大审计整改事项落实结果报告。 第七条 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实行定期集中整改制度,一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三季度。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规范督促落实工作程序。 (一)梳理提交。区审计局梳理、汇总、提交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形成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审议单(表式见附表一)。 (二)完善建议。办公室组织商讨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的范围及整改意见,修正完善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审议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会议决定。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讨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的立项事项及其整改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四)任务分解。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的任务分解,审核、分发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督办单(表式见附表二)。 (五)整改落实。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按时反馈给办公室。办公室定期进行催办督促,跟踪评估整改结果。 (六)总结汇报。办公室整理、汇总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的落实结果,形成总结材料,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予以整理归档。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原则上自接到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督办单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确需延长的,报请办公室同意。各责任单位既要注重问题整改,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在整改落实期内调任、离任的,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重大审计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审议单
附表二 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督办单
主题词:财政 审计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 区法院, 区检察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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