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0-08-3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区人口计生局 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普陀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10〕57号)和《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舟普政发〔200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本人及配偶均为非农业户口或一方为非农业户口,且均为本区户籍;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单位离退休金。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同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资金来源:市补助50%,区承担50%,列入财政预算。今后如省里出台相关政策,按省政策落实。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实施步骤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实施步骤等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借鉴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经验,做好与其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做好相关实施工作,提升行政效率,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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