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8-04-30 |
舟普政办〔2006〕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普政办〔2005〕130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舟山市普陀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暖人心、促发展”工程,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舟政发〔2006〕3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医院的确定 二、救助对象 1、城镇“三无对象”[无赡(扶、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和渔农村五保户; 2、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特困残疾人家庭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 4、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 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6、已落户舟山的困难台湾同胞。 四、优惠项目及标准 2、半免项目: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监护病房除外)、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X光胸透费、心电图检查费、微波治疗费、B超检查费、激光治疗费、血液透析费; 3、其他诊治减免项目:除上述十免项目和十减半项目外的各项诊断、治疗费用减免20%。主要包括: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民族医诊疗类中除上述1、2款规定20项外的共107项。 4、三优惠:一是药品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基础上下降15%,让利于患者;二是视实际情况,给予特困的惠民对象更多的医疗优惠;三是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惠民对象,医疗费用结算按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定额标准和自付比例等规定执行。 五、费用减免和结算方法 1、救助对象在惠民医院就诊时,凭相关证件直接在区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医药费用减免和优惠手续。 2、经区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到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医药费用减免和优惠手续。 3、救助对象患尿毒症透析或肾移植术、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精神分裂症、严重的四肢脊柱骨折以及区惠民医院认为需要转诊的疾病,经区惠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可转市惠民医院就诊。孕妇分娩、传染病、精神病惠民对象及特殊病种可分别到相关医院直接就诊。因病情需要区惠民医院认为应转其他医院诊治的惠民对象,需经区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后转诊。 4、惠民医院对救助对象每例医药费用减免情况进行专册登记、汇总。 5、惠民医院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有关医药减免费用,一般每半年向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补助。 6、救助对象在市级惠民医院发生的有关医药减免费用,由区惠民医院审核后每半年一次与市惠民医院结算,然后向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补助。 六、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1、成立由区卫生、财政、民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审计、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团体负责人参加的舟山市普陀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 3、医疗救助费用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其他事项 1、区卫生局要加强对惠民医院各项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惠民医院的发展,监督和指导惠民政策的落实。 2、区卫生局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审批和管理,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和监督工作。 3、惠民医院要认真执行各项惠民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将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承担与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 5、低保、特困、困难人员所在的企业单位应允许将惠民医院作为其就诊定点医院。 6、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7、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