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修造船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8-04-28

 

舟普政办〔200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修造船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

 

舟山市普陀区修造船企业特种设备

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区修造船行业迅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的增长。与此同时,修造船企业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工业气瓶等特种设备也随之大幅度增加。从区质监局对部分修造船企业特种设备检查情况分析,目前全区修造船企业特种设备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使用二手设备及自制设备较多,与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差距很大,且无任何安全保护装置;二是安装、改造及维修不规范,设备检验合格率低下,有部分设备甚至使用后一直未经相关部门检验,安全状况不明;三是使用管理缺乏安全意识,事故防范能力差,无设备技术档案、无检查维修记录、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持证作业人员、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问题都是修造船企业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为切实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杜绝和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修造船业顺利发展,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修造船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利用一年时间,全面摸清全区修造船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及分布情况,并建立相关的设备台帐;整顿和查处无证制造、无证安装(修理、改造)、无证使用、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法人的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这次修造船企业特种设备的整治范围主要是锅炉、各类起重机械、氧气及乙炔供应系统压力管道、空压机储气罐、喷砂罐等压力容器;各类工业气瓶。

三、工作步骤

整个整治活动大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15日)为宣传动员教育阶段。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和教育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对这次整治活动的目的、要求、意义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教育,提高修造船企业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为整治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第二阶段(3月16日—3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修造船企业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开展一次自查活动,检查重点应包括:1、设备台帐是否建立;2、使用设备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已检设备存在问题是否及时得到整改;3、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4、使用设备是否向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无特种设备使用证或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阶段(4月1日—6月30日)为检验整改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质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区修造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以《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形式书面告知各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清查出来的未检或超过检验周期的设备,督促企业及时请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并根据检验结论和有关规定,作出使用登记、整改、报废等处理。

第四阶段(7月1日—8月31日)为复查登记发证阶段。对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和发放使用登记证;对已整改完毕的设备做好复查复检工作;对超期未改、继续使用不合格设备的单位,由质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该报废的报废、该封存的封存,该处罚的处罚。

四、整治要求

1、各修造船企业负责人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本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加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认真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规范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别是质量技术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及时掌握当地情况,纠正或报告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3、质监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随时掌握整治工作动态,保证整治工作不漏下一个企业、不留下一台设备,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推动我区修造船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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