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普渔13216号等渔船冒险航行违规操作情况的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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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8 |
舟普政办〔200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2005年入冬来,一些渔船相继发生冒险航行违规操作现象,且有个别渔船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现将近阶段查处的二起渔船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2005年12月19日,浙普渔13216号渔船无视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拒不履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回港避风的指令,继续滞留渔场冒险生产作业。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船罚款1万元,并处停航7天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船长进行为期7天的安全知识培训。2005年12月20日,浙普渔运8789号渔船在海上实际风力超过船检核定抗风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就近避风的指令,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顶风回沈家门港,回港途中,导致船体触礁沉没。区海洋与渔业局对该船处以罚款2万元,并停航15天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该船船长蔡伟波处以吊销职务证书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安全知识培训。 根据上述二起渔船违法案件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现予以通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渔业捕捞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督促落实辖区内各渔船船主、船长和船员(渔民)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认真汲取上述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克服麻痹松劲思想,狠抓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二、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船主、船长。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个船头,落实到涉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一个人头。 四、加强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二起案件的处理情况传达通报到各渔船上。特别要对船主和船长开展一次警示教育,使他们引以为戒,把别人的问题当作自已的隐患来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已的教训来吸取,坚决消除“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全面提高船主、船长和船员(渔民)的安全意识。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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