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建房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地形测绘成果资料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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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8 |
舟普政办〔200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浙农监办[2005]6号)批复及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物价局、舟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舟财综[2004]9号)及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建委[2006]2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免收农民建房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地形测绘成果资料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06年3月1日起,对全区各乡镇街道的农民建房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地形测绘成果资料费,时间以建房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为准。 2、农民建房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新建、翻建自用房屋。 3、农民建房申请人应提供申请建房时的公安户籍证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