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海洋渔业局办事指南

来源: -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6-08-18

     舟山市普陀区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1、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事项

审批机关

填海

围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国务院

≥50公顷

≥100公顷

≥700公顷

省人民政府

<50公顷

≥70-<100公顷

市人民政府

0

≥50-<70公顷

≥200-<700公顷

县(区)人民政府

0

<50公顷

<200公顷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审批权限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国家海洋局

受理并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电缆、管理路由调查、勘测的申请

省海洋与渔业局

受理并审批省管海域内跨市的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

市海洋与渔业局

受理并审批市管海域内跨县(区)的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申请

县(区)海洋与渔业局

受理并审批县(区)管理海域内的电缆、管理路由调查、勘测的申请

注: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内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3、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

用海类型

最高期限

用海类型

最高期限

养殖用海

15年

盐业、矿业用海

30年

拆船用海

20年

公益事业用海

40年

旅游、娱乐用海

25年

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

50年

4、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用海类型

征收标准(元/年、亩)

用海类型

征收标准(元/年、亩)

工业项目

100元

海底管线登陆点用海项目

100元

旅游项目

10-30元

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用海项目

150-200元

排污、倾废项目

200元

其他经营性项目

100-150元

注:1、征收标准依据省政府(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用海时间不满3个月的,免征海域使用金;满3个月但还不满8个月,按使用金标准减半征收;8个月以上 按全年标准征收。

                 区渔政渔监站项目办理条件及程序过程

(一)除渔业油船、制冰船外,主机功率未满184千瓦的非远洋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证书登记。

1、承办条件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捕捞渔船新建或购置)

(2)渔业船舶准购、准造证明(渔业辅助船)

(3)船舶侧面五寸照一张

(4)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5)建造合同和出厂证明书(新建渔船)

(6)买卖合同原件(购置渔船)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购置渔船)

(8)乡镇(街道)渔业船舶来源证明

(9)船舶股份证明(村社、居委盖章证明)

(10)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

(11)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2)购置船舶应办理船舶交易手续(购置船舶所有权超过50%的股份转让给非原始股东交纳船舶交易费)。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供以上各种申请表,证明条件

(2)区渔政渔监站(区办证中心)办理渔船登记

(3)承办时限:1个工作日

(二)除渔业油船、制冰船外,主机功率未满84千瓦的非远洋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1、承办条件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主尺度、吨位变更)(除渔业船舶共有人之间产权变更且持证人不变的登记以外)

(2)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3)乡镇(街道)证明文件

(4)村社、居委盖章证明文件

(5)渔船拼股、合股协议原件(所有权变更的船舶)

(6)渔业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拼股、合股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的船舶)

(8)船舶侧面五寸照片一张(变更船号的船舶)

(9)船舶抵押贷款清偿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文件(有抵押船舶)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供以上各种申请表,证明文件

(2)区渔政渔监站(区办证中心)办理渔船变更登记

(3)承办时限:1个工作日

(三)除渔业油船、制冰船外,主机功率未满184千瓦的非远洋渔业船舶办理抵押登记

1、承办条件

(1)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贷款或借贷合同

(4)抵押物清单

(5)有效的船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的渔船安全适航证书及复印件

(8)船舶抵押贷款清偿证明或原低押权人同意抵押的文件(有抵押船舶)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供以上各种申请表,证明文件

(2)区渔政渔监站(区办证中心)办理渔船变更登记

(3)承办时限:1个工作日

                      船舶检验站审批办理过程

一、项目与办理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初次(建造)检验

1、承办条件:

(1)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3)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船籍港审批文件。(4)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5)所有原船舶检验证书副本、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正本。(6)渔业船舶修造船厂的资料认可证书复印件(适用时)。(7)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适用时)。

2、程序:

(1)收到检验申报书审核有关批文、资料后明确受理与否。

(2)指派验船师进行修造船厂实船勘验,对其作出综合评定,并提出有关书面意见。

(3)修造完毕,按规范要求进行系泊、航行试验及各项测试。

(4)检验合格后,修造厂应向验船师提交完整的图纸,技术文件资料。

(5)接规定缴清各项检验费,核发证书。

(二)申请营运检验

1、换证检验条件:

(1)选择认要的修造船厂进行修理。(2)提交检验申报书及修理项目单。(3)提交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2、换证检验程度:

(1)收到检验申报书审核有关批文、资料后明确受理与否。

(2)指派验船师进修造船厂实船勘验,对其作出综合评定,并提出有关书面意见。

(3)修理完毕,按规范要求进行系泊、航行试验及各项测试。

(4)检验合格后,修造厂应向验师提交完整的修理数据和技术文件资料。

(5)按规定缴清各项检验费,核发证书。

3、年度(期间)检验条件:

(1)选择认可的修造船厂进行修理。(2)提交检验申报书及修理项目单。(3)提交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4、年度(期间)检验程序:

(1)收到检验申报书审核有关批文、资料后明确受理与否。

(2)指派验船师进行修造船厂实船勘验,对其作出综合评定,并提出有关书面意见。

(3)修理完毕,按规范要求进行系泊、航行试验及各项测试。

(4)检验合格后,修造厂应向验船师提交完整的修理数据,技术文件资料。

(5)按规定缴清各项检验费,核发证书。

(三)临时检验

1、条件:

(1)检验申报书。(2)原船籍港注销证明,原船检证书(副本)、文件转移资料。(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4)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船籍港审批文件。

2、程序:

(1)收到检验申报书审核有关批文、资料后明确受理与否。

(2)指派验船师对实船进行检验,对其作出综合评定,并提出有关书面意见。

(3)达到规范要求后,核后证书。

(四)公证检验

1、条件:

(a)船检部门类受理渔业船舶海事纠纷,买卖、租赁、保险等公证检验业务时,应审查下列文件。

(1)检验委托书(委托书须明确检验或鉴定项目)。(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3)现有船舶检验证书。(4)事故调查报告书。(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b)、船检部门在受理到龄渔业船舶要求延期等公证检验业务时,应审查下列文件。

(1)检验申报书。(2)船舶检验证书。(3)修理及报检项目单。(4)船舶登记证书(副本),有效权证书(副本),捕捞许可证书(副本)。(5)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

2、程序

(1)收到检验申报书审核有关批文、资料后明确受理与否。

(2)指派两名以上验船师按约定时间登船实施公证检验。

(3)有两名以上验船师按规定签发《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报告》

(4)延期报废渔船由评审专家组,对其做出综合评价结论性意见,明确延长期限后核发证书。

二、办理期限

1、船舶所有人或修造船厂申报初次(建造)营运、临时、公证、延期报废等检验时,船检部门一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容答复是否受理检验。

2、申报初次(建造)检验,船检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现场验师应与当事人预约的时间按时到现场进行勘验。

4、初次(建造)、营运及延期报废检验的渔业船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船检部门应当自申报临时证书,经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6、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有效期届满前30天,船检部门应当预先用书面形式通知船舶所有人单位或所有人。

7、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船舶所有人仍未申报检验的。渔船检验登记机构要发出《限期申报通知书》,限定期限申报检验。超过限定申报检验时间,仍未申报检验的,由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航行作业,要求强制申报检验,并对外发布公告。

8、渔船检验机构,对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渔业船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办理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手续。

9、申请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要在报废船龄届满前3个月直接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延期报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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