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办事指南

来源: -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2-09
  护照签证办理
  (一)因公护照办理所需材料
  1、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1份(跨地区、跨部门组团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和确认件原件各1份);
  2、组织部政审批件原件1份(再次出国人员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原政审复印件及备案表各1份);
  3、邀请函原件或复印件1份(根据不同国家的要求);
  4、个人资料表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照片6张。要求:小二寸,平光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或浅色背景)皆可(戴墨镜、旧照翻拍、数码照片、一次成像、留胡子、戴饰品照均不能使用),个别国家签证特殊照片另告;
  7、再次出国(境)人员须提供本人原持用的护照(通行证)。
  (二)因公护照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
 
  因公出国(境)审批
  (一)因公出国(赴港澳)范围与对象
  我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赴港澳[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或签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本单位事务出国(境),原则上应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组团的或确有必要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应按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按照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加以管理。
 
  (二)因公出国(境)报批流程
  (一)我区组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人员出访
  1、非经贸科技活动
  由所在单位(部门)填写《普陀区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表》—→区分管领导同意—→常务副区长批准—→送区委组织部,并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审议,获准后出访单位向区政府正式提出出国(境)请示—→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出国(境)请示(区外侨办受理)—→报送市外侨办受理审批—→市政府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省外办出具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出访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审查表—→出访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交因公出国政审报告—→区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批件—→送市外事服务中心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2、经贸科技活动
  由所在单位(部门)填写《普陀区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表》—→区分管领导同意—→常务副区长批准—→送区委组织部,并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审议,获准后出访单位向区外侨办领取《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表》—→区政府审批—→报送市外侨办外事处受理—→市外侨办领导审核—→市政府领导审批—→市外侨办出具市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出访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审查表—→出访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交因公出国政审报告—→区委组织部出具出国政审批件—→送市外事服务中心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3、参加省组织的“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出访
  由所在单位(部门)凭组团单位的预先征求意见函,并填写《普陀区因公出国、赴澳任务报批表》—→区分管领导同意—→常务副区长批准—→送区委组织部并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审议,获准后报送组团单位,省外办出具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出访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审查表—→出访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交因公出国政审报告—→区委组织部出具出国政审批件—→出访人员凭组团单位的预先征求意见函(函已经区委或区政府盖章),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批件、区委组织政审批件—→市外侨办出具介绍信—→组团单位统一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三)因公出国(境)报批所需材料
  1、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表》(省管干部及省组织的团组仍用请示函上报);
  2、外方邀请函(中外文)
  ①邀请函必须是邀请方正式函件(有邀请地址、名称、电话及邀请方公章或签名);
  ②邀请函必须有邀请对象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天数;
  ③邀请函必须说明费用由哪方支付;
  ④邀请函中必须有出访团组在外的日程安排;
  ⑤邀请函中有邀请方发函的日期(有些国家使领馆要求邀请函必须有被邀请人员的护照号码);
  ⑥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
  ①出国培训应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任务批件复印件,出国参加展览会应提供中国贸促总会的批件(任务通知书)复印件;
  ②跨省团组出访应提供组团单位组团通知函(征求意见函)、审批单位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日程安排、费用开支表;
  ③随省组织团组出访应提供组团单位组团通知函,说明出访的任务、目的、出访国家、时间、费用开支。
  (四)因公出国(境)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
 
  邀请函电办理
  (一)办理邀请函电所需材料
  1、《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表》原件1份
  2、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1份
  (二)邀请函电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外侨办。
 
  华侨捐赠
  (一)办理要求
  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需写明捐赠金额和事由、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捐赠人签名或盖章)可代替表中的“捐赠人意见及签名”。
  2、如捐赠物品较多、规格不一的,须附详细清单。
  3、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受赠情况审核后盖章。
  (二)办理程序
  受赠单位向区外侨办申领并填写《舟山市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备案登记表》、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区外侨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通知受赠单位。
  (三)办理时限
  备案材料齐全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一)办理条件
  1、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其侨眷身份:
  ①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公证机关出具目前仍保持扶养关系的5年以上的扶养公证。
  2、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其归侨身份:
  ①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出生的记录;
  ②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或随亲属出国定居(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③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④其他能确认其为归国华侨身份的证明材料。
  3、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其“三侨”子女身份:
  ①归侨青年的归侨证;
  ②归侨证明及归侨子女和父母的关系证明或公证;
  ③我国驻当地使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或公证。
  (二)办理程序
  申办人携上述证明材料,到区外侨办办理。
  (三)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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