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 |
来源: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0-14 |
工伤认定 承办项目:工伤认定 服务对象:企业职工 办理程序: 1、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须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其他有关材料。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办理时限: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受理机构: 社会保险科 提前退休审批 承办项目:提前退休审批 服务对象:特殊工种 办理程序: 1、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京本人申请,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档案)所在的单位或部门在满周岁之月起申报; 2、须提交的资料: (1)职工档案、劳动合同;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申请书; (4)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申报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87〕104号) 受理机构: 社会保险科 备注: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身份证出生日期与档案相符;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档案记载相符。 企业职工因病退休 承办项目:企业职工因病退休 服务对象: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办理程序: 1、在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申报; 因病退休、退职须提交的资料: (1)职工档案、劳动合同;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个人账户清算单; (4)职工退休申请书; (5)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受理机构: 社会保险科 备 注: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身份证出生日期与档案相符;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档案记载相符。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 承办项目:企业职工正常退休 服务对象:职 工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核准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办理时限: 即办 受理机构: 社会保险科 备 注: 受理条件:《职工退休、退职(审核)审批表》。 工时工资制审批 承办项目:工时工资制审批 服务对象: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资制 申办资料: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计算工时制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说明书。 (3)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份。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1994)503号第七条) 浙劳委(1997)272号浙劳社薪(2000)146号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受理机构: 工资福利科 备 注: 申报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原因以及涉及岗位、人数,同时说明对此部分岗位职工具体采用的工时办法和保证职工休息的具体措施。 职务变动 承办项目:职务变动 服务对象: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申办资料: 1、职务任免文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变动审批表(两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职务职称聘任(任命)文件或聘书;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两联); 技术工人 1、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或聘书; 2、技术等级证书; 3、国家机关工人工资变动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两联); 特殊岗位津贴 1、职务聘任(任命)文件; 2、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变动审批表; 政策依据: 浙改工(94)1号、浙人薪(94)63号、浙人薪(94)68号、浙人薪(94)69号、浙人薪(96)21号、浙人薪(97)241号、浙人薪(97)224号 受理机构: 工资福利科 人员增减 承办项目:人员增减 服务对象: 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申办资料: 1、复退军转人员干部介绍信; 2、工资介绍信; 3、本人档案; 4、单位增人计划卡; 5、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两联); 6、职务职称任免(聘任)文件或聘书; 7、技术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人员调动 1、干部介绍信; 2、单位增人计划卡; 3、工资介绍信; 4、本人档案; 5、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两联); 政策依据: 浙改工(94)1号、浙人薪(94)63号、浙人薪(94)68号、浙人薪(94)69号、浙人薪(96)21号、浙人薪(97)241号、浙人薪(97)224号 受理机构: 工资福利科 工资定级正常晋升 承办项目:工资定级 服务对象: 见习期人员 申办资料: 1、工作人员见习期鉴定表; 2、职务职称任免(聘任)文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定级审批表; 正常晋升 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办资料: 1、工作人员近2年年度考核材料; 2、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审批表(两联)。 政策依据: 浙改工(94)1号、浙人薪(94)63号、浙人薪(94)68号、浙人薪(94)69号、浙人薪(96)21号、浙人薪(97)241号、浙人薪(97)224号 受理机构: 工资福利科 集体合同备案 承办项目:集体合同备案 服务对象:企业 办理程序: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单位报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植物、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法定代表人未作首席代表的,应报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34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令第22号 办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受理机构: 劳动关系监察科 劳动争议仲裁 承办项目:劳动争议仲裁 办理程序: 1、申请仲裁:当事人要求申请仲裁的,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请,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决定立案:仲裁办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并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3、被诉人答辩:被诉人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4、案件审查: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有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时,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送达当事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办理时限: 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但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报批可延长30日。 受理机构: 劳动关系监察科 备 注:对有请示待批,工伤鉴定,移送管辖,公告送达等情形之一,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报批后可终止仲裁。 劳动用工监察 承办项目:劳动用工监察 服务对象:本区用人单位 办理程序: 1、登记立案:有关组织或个人举报,填写《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经承办人员初步所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2、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处理:承办人完成调查取证后,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4、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 5、送达: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7日内,劳动行政部门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单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办理时限: 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30日。 受理机构: 劳动关系监察科 农转非 承办项目:农转非 服务对象:★招工补员农转非;★征地劳动力农转非;★公务员录用农转非 办理程序: 填写农转非审批表。 政策依据: 《关于从农村招收少数合同制工人户粮迁移问题的通知》(浙劳人计[1984]211号 《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分居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人计1988)235号)、《舟山市征地劳动力安置工作暂行规定》(舟政[1993]17号) 受理机构: 劳动关系监察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