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民政局办事指南 |
来源: 区民政局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0-13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办事条件:本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或有当 地农(渔)村户口的常住居民中,凡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2、办事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或有关单位提供的保障性、救济性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本区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还要出具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经居(村)民委员会审查(包括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同时随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由居(村)委会将获准救助家庭名单和救助标准上墙公布。 3、办事时限: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办事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舟山市普陀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社救科 责任人:刘幼芬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54253 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 1、办事条件(要求):救灾捐赠、款物由区民政局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 2、办事程序:接到上级拨款通知后,立即与财政局研究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同时抄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3、办事时限:接到上级拨款通知,区民政部门不超过10日 4、办事依据:《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社救科 责任人:刘幼芬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54253 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 1、办事条件:具有城镇或农村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享受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生活保障: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②无劳动能力的;③无生活来源的。 2、办事程序:根据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议,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由民政部门发放《城镇三无证》或《五保供养证》。 3、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完成 4、办事依据:浙江省《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社救科 责任人:刘幼芬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54253 困难群体大病医疗救助 (一)办事条件 1、医疗救助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持有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以及参加我区渔农村新型医疗合作且生活困难的对象。 2、医疗救助的范围:尿毒症透析或移植术后抗排斥、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病人治疗、严重精神分裂症等五种疾病。 (二)办事程序 1、要求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按属地申报的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原始依据、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史证明以及相关困难状况的证明。 2、已参加我区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先向区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区农医办)办理相应医疗费报销后,凭区农医办有关证明,按前款规定提出大病救助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办事时限:区民政局与财政局在每季度末月底研究审批一次。 (四)办事依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社救科 责任人:刘幼芬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54253 优待抚恤 1、办事条件:①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追认烈士、评定伤残条件;②其它符合优待抚恤的优抚对象。 2、办事程序: ①追认烈士:由牺牲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家属向所在地的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协助市民政局,根据条件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由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②伤残评定: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口所在民政部门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由省民政厅审批。 ③抚恤定补:由本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定恤、定补金由所在乡镇、街道按月发放,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由区民政局按年发放。 3、办理时限:追认烈士在三天内协助牺牲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家属向市民政局联系申请;伤残评定一季度内上报省厅。 定恤定补审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4、政策依据: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②《革命烈士褒扬条例》③《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责任人:郭富鹤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55919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1、办事条件:①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②服现役未满,但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款所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③对在服役期间应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需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报请安置部门同意,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④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军事院校学员;⑤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士官;⑥符合转业、复员接收安置条件的转业、复员士官。 2、办事程序:①退役士兵退役后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相关材料30天内到当地安置办公室报到登记;②办理落户手续;③待该年度政府出台安置政策后,自谋职业或由政府包底安置;④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或向接收单位办理安置手续。 3、办事时限:在区政府出台该年度安置政策后,3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 4、办事依据 ①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②《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③《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④省民政厅《关于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责任人:郭富鹤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55919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1、办事条件:①普陀区驻军就地安置;②回本人原籍或配偶原籍安置;③回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④回入伍所在地安置。 2、办事程序:①审查安置计划调令;②取证确定安置去向;③举行“三见面”会谈,在移交经费、房改款等达成一致后,由市军安办上报省军安办批准;④办理交接手续。 3、办事时限:10天 4、政策依据:国发〔1984〕171号、中办发〔2004〕2号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责任人:郭富鹤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55919 婚姻登记 1、办事条件:结婚年龄男性不低于22周岁,女性不低于20周岁;办理离婚登记的要符合离婚条件。 2、办事程序:①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②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带户口本、身份证。③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应带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④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本人照片二张。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3、办理时限:结婚登记1天,离婚登记1天,《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5天内。 4、办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②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③《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责任人:王海琼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51530 收养登记 1、办事条件: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办事程序:政策咨询—收养与送养人签订协议—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民政局申请—填写申请表—递交材料—报纸公告2个月—审查核实—批准发证。 3、办事时限:材料齐全,公告以后并符合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30天内发证。 4、办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②《浙江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③民政部转发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责任人:张国忠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32277 社团登记管理 1、办事条件: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现金);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⑦业务主管机关同意筹备的通知,同意成立的审查意见。 2、办事程序: 第一阶段:筹备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筹备; 第二阶段:登记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登记、发证。 3、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完成 4、办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责任人:张国忠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3227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1、办事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执业证书;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⑥相关的法律证件。 2、办事程序:①申请人提请“名称”的预登记(6个月有效),5个工作日办理完结;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告知。 3、办事时限:其他民非组织登记20个工作日完成,教育类民非机构登记5个工作日完成。 4、办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责任人:张国忠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32277 殡葬管理(公益性公墓审批) 1、办事条件:①符合公墓建设规划;②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③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④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种的瘠地;⑤要符合节约土地、保护山林、水源、美化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建设原则;⑥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的原则。 2、办事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管理机关受理—选址(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农林水利部门、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初审—审核—审批—告知 3、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完成 4、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责任人:张国忠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32277 地名管理 1、服务事项:①地名命名更名;②地名标志设置;③地名密集出版物审定。 2、办事程序: ①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政策咨询—接受申请—踏勘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区地名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告。 ②地名标志设置程序: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实地调查并编门、楼牌号码—收取费用,发放门牌号码证书—制作—安装。 ③地名密集出版物审定程序: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审定—出具《出版物地名审定意见书》。 办事时限:地名命名更名30天完成;地名标志设置、地名密集出版物60天完成。 办事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地名办 责任人:沈朝晖 联系地址:沈家门东海中路62号 联系电话:3026091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1、办事条件:属于本区常住户口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办事程序:凭本人身份证并交一张本人1寸照到区办证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优待证。 3、办事时限:随到随办 4、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调整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项目的通知》 联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办证中心民政窗口 责任人:刘奋 联系电话:3820650 其它服务内容 联系单位:局办公室 联系人:张伟忠 联系电话:0580-3013427 联系单位:办证审批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人:刘奋 联系电话:0580- 38206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