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办事指南

来源: 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0-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办事程序
  1、立项受理 2、预审(资料审查、现场踏勘) 3、环评审批
  (二)、申报材料
  1、立项受理阶段
  (1)项目批文、建议书及环境影响简要说明
  (2)项目所在环境位置示意图和项目建设平面布置图(草图)
  (3)所在镇、乡、街道环保机构同意意见
  (4)社区和公众认可意见(限于位于敏感区的项目)
  (5)规划部门同意意见(限于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的项目)
  2、环评审批阶段
  (1)环保部门预审同意意见
  (2)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报告
  (3)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正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4)经审核的环评大纲及专家组评审意见(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或位于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三)、承诺时限(指环评审批阶段)
  1、项目预审 3-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报告书及外岛项目5个工作日)
  2、环评报告书批复 15个工作日
  3、环评报告表审批 15个工作日
  4、环评登记表审批  5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253号令)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办理科室:
  管理科、监测站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试生产审查 3、组织验收 4、审批
  (二)、申报材料
  1、试生产
  (1)要求试生产的申请报告
  (2)环评批复复印件
  2、延长试生产
  (1)要求延长试生产的申请报告
  (2)试生产批复及试生产期间核发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竣工验收
  (1)要求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书(表)或登记卡
  (2)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书(表)
  (3)环保设施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环保部门意见
  (4)“三同时”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及环保设施试运行台帐记录
  (5)环保设施施工、设备安装等质量检验报告(或监理报告)
  (6)企业环保管理和监测制度
  (7)试生产批复及试生产期间核发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限于经试生产审批的)
  (三)、承诺时限
  试生产批复 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 20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1998年国务院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五)、办理科室:
  管理科、监测站

排污申报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组织审核
  3、登记录入
  (二)、申报材料
  1、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的污染源监测报告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破产、停产的有关报告(限于破产、停产排污单位)
  (三)、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五)、办理科室:
  监察大队、监测站

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资料审查
  3、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经审批的环评登记表(限于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2、经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拟登记注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5、同意试生产的批复(限于申请试生产的排污单位)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五)、办理科室:
  管理科

建筑施工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现场踏勘
  3、审批发证
  (二)、申报材料
  1、《环境保护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应在夜间施工前五天提出申请)
  2、《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初次受理时)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所列的许可夜间施工条件的证明
  (三)、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五)、办理科室:
  监察大队、管理科

污染源专项治理资金贷款及缓减免征排污费和贷款贴息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监察、批复,限于缓减免征排污费)
  3、上报(限于贷款贴息事项)
  (二)、申报材料
  1、污染源专项治理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
  3、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4、要求缓、减、免征排污费的申请报告(限于缓减免征排污费)
  5、能耗、水耗证明(限于缓减免征排污费)
  6、资质单位编制的污染源监测报告(限于缓减免征排污费)
  (三)、承诺时限
  缓减免征排污费审批7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第三章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3、第十五条:“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五)、办理科室:
  管理科、监察大队

危险废物经营资格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踏勘、审核
  3、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资质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3、《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危险废物经营专业人员明细表及上岗证
  (三)、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五)、办理科室:
  管理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批
  (二)、申报材料
  1、经审批的《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五)、办理科室:
  管理科

危险废物转移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踏勘核实
  3、预审意见批复
  (二)、申报材料
  1、初次申请
  (1)浙江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报批表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3)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2、再次申请
  条件相同,且在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有效期内,只需提交浙江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报批表和上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和利用(或处置)情况的书面报告;条件变化则应将变化的部分逐项提交书面材料。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第五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办理科室:
  管理科

简易项目审批
  为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对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且对环境影响很小或较小的建设项目,如小型餐饮、服务、宾馆业等,建设单位可在环评报批时一并提出验收并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具体参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简易项目审批需提供材料 
  一、所处位置图及内部布局图
  说明:位置图应标明本店所处的周边环境和方位,比如所处某街、路的某个位置,左右前后建筑物的情况,以便于现场踏勘时查找。内部布局图应标明室内布局,比如早餐店应划分厨房、餐厅的位置,并标明压面机、豆浆机等机器设备位置;宾馆业应标明客房、锅炉房、水泵房、空调室外机等机器设备的位置。 
  二、建设项目申办登记表
  该表式可在窗口领取,也可以自己制作,样本及填写说明请参考第13页的说明。 
  三、经批准的城管办《普陀城区网点申请营业会审表》复印件 
  附:简易项目建设审批流程表 jyxmlc.doc
  
一般建设项目审批 
  一、一般建设项目审批所需提供材料 
  按不同的审批阶段,提交以下打“√”的相关材料: 
  (一)立项、预审阶段
  □ 项目前期工作批文
  □ 建设单位(个人)申办报告(见样本)
  □ 规划部门同意意见
  □ 所在镇、乡、街道同意选址意见(申办报告上签署、盖章)
  □ 所在社区意见和敏感区群众意见(表式可向窗口领取)
  □ 项目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说明
  □ 项目位置图和总平图
  □ 给排水设计图和引排风设计图
  □ 机器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包括锅炉、压缩机、空调、各类泵、变压器、车库等)的规格数量清单
  □ 生产经营范围和时间,能源和原辅材料用量,工艺流程
  □ 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热、光等污染物防治措施
  □ 拟登记注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其它) 
  (二)环评审批阶段
  □ 填报正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 资质单位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
  □ 我局预审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 专家评审意见
  □ 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申请报告
  □ (其它) 
  (三)试生产、验收、发证阶段
  □ 经我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资料
  □ 要求竣工验收(试生产)申请报告(见样本)
  □ 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
  □ 项目竣工图(或设计图)
  □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方案
  □ 同意试生产的批复意见
  □ 要求延长试生产的申请报告
  □ 试生产期间核发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式可向窗口领取)
  □ 资质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登记卡(表、报告)(表式可向窗口领取)
  □ 被验收单位排污申报
  □ 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其它) 
  二、一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ybjlc.doc 

排污许可证变更 
  一、公司(厂、店名)变更
  所需提供材料:
  1、要求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
  2、工商名称核准书
  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二、法人变更
  所需提供材料:
  1、要求法人变更的申请报告
  2、新旧法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3、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注:1、申请人可就上述事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如地址变更的,建设单位需重新审批。
  3、如提交材料齐全无误,变更事项应现

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1)
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1) 行政审批事项汇总1.doc
 
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2)
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2) 行政审批事项汇总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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