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农林水利局办事指南

来源: 区农林水利局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0-1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3、浙江省水利厅、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浙水政)[1995]495号文件(详见备注)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组织审查——出具审查、审批意见
  三、所需资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五份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十份;
  2、开发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有关许可证明材料。
  四、办理部门
  水利水务科(区农林水利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报告表7个工作日;报告书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1.5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水土保持固定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规定定额计算)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浙水政(1995)495号文件、浙水政(2003)19号文件、舟价(1998)149号文件
备注:根据浙江省水利厅、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浙水政)[1995]495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印发《开发建设顶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扰动原地貌10万平方米以上或石方总需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需编制报告书;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或敏感地区为5万平方米,土石方总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参照执行,除上述外,均应编制报告表。

权限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新建、扩建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查、审核——转报市水利围垦局
  三、所需资料
  1、可研究报告已批准;
  2、初步设计报告一式六份(含图纸);
  3、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咨询论证,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4、业主依法组建、项目资金已落实;
  5、项目建设单位初审意见。
  四、办理部门
  水利水务科(区农林水利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核准事项 
  一、审批依据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办理程序
  1、招标人自行招标和项目招标的条件按管理权限报市水利招标办核准;
  2、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人按管理权限向市水利招标办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4、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
  6、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7、招标文件报市水利招标办备案确认,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查勘,并召开标前会;
  9、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2、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13、依法确定中标人;
  14、向市水利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5、递交中标通知书备案表报市水利招标办确认。中标通知书备案表确认后,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6、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并将合同副本各壹份报市水利招标办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所需资料
  1、投标单位概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拟选派该工程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及其专业技术职称(水利助工以上)、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履历及有关证明资料:
  4、拟选派该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及其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履历及有关证明资料:
  5、建设本水利工程所必须具备的机械设备(表):
  6、本水利工程或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及有关证明资料(主要指施工合同和竣工质量评定书);
  7、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未开工的项目);
  8、企业财务、依法情况及有关证明资料;
  9、资格预审通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及有关证明资料。
  注:办理资格预审、一次性投标许可证申请,必须随带所有原件。
  四、办理部门
  水利管理总站(区农林水利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安全资格认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号《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款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按审批权限审核审批
  三、所需资料
  1、申报《浙江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申报审查表》一式五份:
  2、一年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情况;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和打算;
  4、企业重大事故和职工伤亡率:
  5、企业累计创标化工地个数:
  6、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各类人员配备情况(人员上岗证复印件附上);
  7、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8、企业资质证书。
   注:已经过安全资格认证的单位只需提供1—5项资料。
  四、办理部门
  水利水务科(区农林水利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30公顷以上滩涂围垦工程建设项目 
  一、审批依据
  1、《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11条
  2、《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舟山市滩涂围垦规划》
  3、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围垦局的全省年度围垦项目计划
  二、办理程序
  1、在进入审核、转报程序前,150公顷以上滩涂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但不符合《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应先报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浙江省围垦局列入全省年度计划围垦项目,30~150公顷滩涂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但不符合《舟山市滩涂围垦规划》的应先报请舟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舟山市水利围垦局列入全市年度计划围垦项目;
  2、受理——审核——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滩涂围垦许可、初步设计)
  三、所需资料
  1、项目建议书的审核、转报
  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将项建书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式六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转报:
  ①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式六份:
  ②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咨询论证后,提供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咨询论证意见;
  ③项目法人的资信资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已编制的证明材料。
  3、滩涂围垦许可申请的审核、转报: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②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查,签署同意项目所涉及滩涂进行围涂开发意见的《浙江省滩涂围垦许可申请表》一式伍份:
  ③边界以北京坐标系坐标点的形式标注明确的,有明确比例的项目地形图(除在《浙江省滩涂围垦许可申请表》粘贴外,另附一张)。
  4、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核、转报:
  ①围垦许可证复印件;
  ②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将初审意见和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区农林水利局一式六份;
  ③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咨询论证后,提供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咨询论证意见。
  四、办理部门
  水利水务科(区农林水利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1、项目建议书的审核、转报,7个工作日;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转报,7个工作日;
  3、滩涂围垦许可申请的审核、转报,7个工作日;
  4、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核、转报,7个工作日。

30公顷以下滩涂围垦工程建设项目 
  一、审批依据
  1、《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
  2、《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舟山市滩涂围垦规划》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受理——评审、修改、批复——申请——领取滩涂围垦许可证——报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三、所需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①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三份;
  ②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咨询论证后,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论证意见;
  ③项目法人的资信资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批复文件(复印件)。
  2、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
  ①围垦许可证复印件;
  ②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三份:
  ③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咨询论证后,提供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咨询论证意见。
  四、办理部门
  水利水务科(区农林水利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30公顷以下滩涂围垦许可 
  一、审批依据
  1、《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9条、第11条
  2、《浙江省滩涂围垦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3、《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舟山市滩涂围垦规划》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批——领证
  三、所需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经报区农林水利局同意免去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报项目法人的资信资料及项目投资筹措方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批准文件(复印件);
  2、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查,签署同意项目所涉及滩涂进行围涂开发意见的《浙江省滩涂围垦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3、边界以北京坐标系坐标点的形式标注明确的,比例大于1:25000的项目地形图(除在《浙江省滩涂围垦许可申请表》粘贴外,另附一张)。
  四、办理部门
  水利水务科(区农林水利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围垦面积30公顷以下海塘、矸闸及小(二)型以下水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查、审核——行文批复
  三、所需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项目已立项;
  2、初步设计报告一式五份(含图纸);
  3、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咨询论证,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4、业主依法组建、项目资金已落实;
  5、项目建设单位初审意见。
  四、办理部门
  区水利管理总站(区农林水利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水域、水源征占用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4条、第34条、第3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28条、第3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5、《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30条
  二、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实地查勘——审查批准
  三、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需提供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规划文件、项目批复文件、立项申请等相关文件材料);
  3、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平面布置等有关图纸及说明);
  4、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包括实用面积及体积计算数据),征占用水域、水源工程的面积平面图;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坝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资料。
  四、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水利水务科(区农林水利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永久性占用每平方米80-150元或按蓄水工程的单方造价1.5倍计收;
  临时性占用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计收。
  (1992)浙价费联51号、浙财农134号、浙水政60号、舟水围(1997)164号。

取水许可证 
  一、审批、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27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现场查验——核定取水量——审查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三、所需资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6、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联合兴办人出具的申请人委托书
  四、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水政管理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工业用水0.05/T,生活用水0.04元/T,地下水0.08元/T
  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浙价费联141号、[92]财农377号、浙水政[92]第104号)

农药经营许可 
  一、审核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三、所需资料
  1、经营人员基本情况,场地、仓库等资料
  2、经营范围、内容
  3、经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4、安全防范设施
  5、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四、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农机维修厂(站、点)技术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第9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区农机管理站审核,现场踏勘、审批、签发证书——第10个工作日到区农机管理站领取许可证
  三、所需资料
  1、提供修理技术人员技术证书复印件带原件
  2、提供主要维修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厂家、出厂年月)
  3、提供修理厂房场地证明
  4、提供制订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制度、修理制度
  5、填写农村机械维修厂(站、点)审批表格
  四、办理部门
  区农机管理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67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证书工本费5元/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财综字(2003)112号

拖拉机驾驶证 
  一、审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20条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到区农机培训学校参加理论培训(或其他拖拉机培训学校)——经区农机监理站考试合格——到区农机培训学校参加道路、场地培训——由区农机监理站考试——合格后向区农机监理站领取驾驶证
  三、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其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表格(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附: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辨色力;无赤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脚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消未满三年的。
  四、办理部门
  区农机监理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区农机培训学校
  五、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驾驶证5.5元/本,学习证3元/本(浙财综字(2003)112号)
  场考20元/人次,路考30元/人次

拖拉机行驶证 
  一、审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人——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所购车辆相关材料——由区农机监理站审核材料,对车辆进行检验——第5个工作日到区农机监理站领取行驶证
  三、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办理部门
  区农机监理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驶证10元/本,检验费60元/辆次(浙财综字(2003)112号)
  牌照(反光)40元/件,(不反光)25元/件(浙财综字(2004)14号)

种子经营设立分支机构 
  一、审批依据
  《种子法》第3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所需资料
  1、种子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企业情况介绍
  3、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名单
  4、主要管理制度
  四、办理部门
  区种子管理站、林业工作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3508261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饲料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一、审批依据
  《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18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所需资料
  1、浙江省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备案登记表
  2、企业情况介绍
  3、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名单
  4、主要管理制度
  四、办理部门
  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63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 
  一、审核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9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市饲料管理部门
  三、所需资料
  1、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表
  2、厂区布局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饲料质量管理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主要管理制度
  四、办理部门
  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63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审核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核——按审批权限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上报市农林局审批
  三、所需资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的种畜禽品种标准、相关技术资料及上一级种畜禽场的原始供种证明
  3、《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4、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四、办理部门
  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63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审批依据
  《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24条
  二、办理程序
  申领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10内进行现场审核——签署意见——审核合格后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所需资料
  1、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书面报告
  2、《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3、同意建场(厂、站、点)批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相关人员健康证明、业主近期免冠照片(一寸)3张
  5、设施、设备及防疫制度等情况资料
  6、场(厂、站、点)的选址、布局、设计图纸
  四、办理部门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77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12条
  二、办事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合格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所需资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房附房产证、租用房附租赁合同)
  3、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办理部门
  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63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兽药生产许可证 
  一、审核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审核——上报市农林局审批
  三、所需资料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厂区布局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农业部核发的《兽药GMP合格证》
  四、办理部门
  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63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动物(产品)准运证 
  一、审批依据
  《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21条
  二、办理程序
  调运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审核——符合调运条件的,出具浙江省动物(产品)准运证
  三、所需资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2、动物及产品“调运营业执照”复印件
  3、调运动物(产品)申请表
  四、办理部门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77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动物(产品)准运证 
  一、审批依据
  《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21条
  二、办理程序
  调运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审核——符合调运条件的,出具浙江省动物(产品)准运证
  三、所需资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2、动物及产品“调运营业执照”复印件
  3、调运动物(产品)申请表
  四、办理部门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77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动物及产品检疫证
  一、审批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39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合格后出具出县境动物及产品检疫证明
  三、所需资料
  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相关免疫证明
  四、办理部门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77
  五、办理时限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45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合格后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所需资料
  1、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核发登记表》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诊疗场所证明
  四、办理部门
  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63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植物检疫证书   
  一、审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植物检疫站(森林植物检疫向森检站)提出申请——现场调查检验——检查合格后发给检疫证书 
  三、所需资料 
  1、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 
  2、调运货物(种、苗)样品 
  3、其它必须提供的文件、材料 
  四、办理部门 
  区植检站、森检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3805261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一、审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第10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植物检疫站(森林植物检疫向森检站)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要求书(森林植物要求书)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书 
  2、植物检疫登记证 
  3、调运商品(种、苗)名称、数量、运往地点、调运人员、调出地点等资料 
  四、办理部门 
  区植检站、森检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3805261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生产用火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防火办提出申请——受理——防火办审核,现场踏堪、审批、签发证书——第5个工作日到防火办领取许可证 
  三、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说明用火地点、面积、时间) 
  2、村同意证明 
  3、承诺书(要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四、办理部门 
  区防火办(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61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木材运输证   
  一、审批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查、审批、签发证书——第20个工作日到执法大队领取许可证 
  三、所需资料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能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有关文件 
  2 、木材检疫证明 
  四、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2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征求意见——现场勘验、作业设计、审批、签发证书——第20个工作日到执法大队领取许可证 
  三、所需资料 
  1、提交林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还应提交采伐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四、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陆生野生动物运输证   
  一、审核、审批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 
  2、《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3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陆生野生动物运输证》或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书 
  2、特许捕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 
  四、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   
  一、审核、审批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 
  2、《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8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三、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   
  一、审核、审批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第22条 
  2、《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6条、第28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初审合格——填表——按权属进行审核或者审批——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发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 
  三、所需资料 
  (一)驯养繁殖: 
  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人员、技术保证等情况说明,以及资金来源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营利用: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有关处置野生动物的场所和设施情况证明 
  2、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利用方式、产品数量等情况说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浙价费[1999]158号》文件规定收取 
  
(临时)征占用林地   
  一、审批、审核依据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18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受理——现场勘验并作出《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审查合格后发给《临时使用林地同意书》或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所需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四、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不同林地类型2~10元/M2收取,林地资源保护费按林地、林木补偿额的4%收取(舟政[1996]30号)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审批、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第26条 
  二、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所需资料 
  1、种子生产、经营申请报告 
  2、种子检验员证书 
  3、有关部门验资报告 
  4、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5、仓储设备、检验设备等有关材料 
  四、办理部门 
  区农林水利局种子管理站、林业工作站(区农林水利局四楼) 
  联系电话:3805257、3805261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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